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保险案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1-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00年4月某机械厂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8月,该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同年9月中旬,该厂仓库发生火灾,损失金额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要赔付的,因为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007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9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应该赔。法律后果: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被保险人王某(小学生)于2008年6月由母亲为其投保了儿童健康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3万元(意外死亡情况下),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王某的父母于2003年离异,王某与母亲一起生活。2009年10月20日,王某与母亲乘车途中发生车祸,母子两人双身亡。根据少儿平安健康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平安保险金5万元。几时同时,被保险人王某的外公与其生父各自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该笔保险金,遂引起争议。 @应该给王某的生父。,因为按照《保险法》中规定,如果订立合同时未指定受益人时那么发生事故将由法定受益人继承。且王某的母亲在为孩子投保时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属王某的父亲领取

王某于2009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其一家只有三口人,故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

2010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获得该笔保险金,作为王某对其债务的偿付呢?

@王某女儿得到的6万元保险金中,有3万是根据保险合同取得的,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而其妻子的3万元是有遗产性质的,应该用来清偿。

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

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否则,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008年7月1日,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一辆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王某因转行,将其卡车卖给其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卡车卖价中也包含了保险费。2009年5月6日,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多金额达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这明确表明了王某没有履行告知保险公司更改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对转让后保险车辆造成的事故损失拒绝赔偿。 至于张某得到转让车辆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而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于王某,不在保险公司。

2006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2008年2月,张女土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土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 不过,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2008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张女土不同意,遂向律师咨询,丈夫孙先生是否有权要求获得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

@从目前保单情况来看,该权利属于保单的投保孙先生,但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该部分已缴纳保费的权利,即孙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不过,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即3100元应属其个人财产,对此孙先生无权要求一半的补偿。保险金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既得权益,取决于保单是否持续有效或受益人是否变更等各种因素,因此,夫妻离异时,这种预期利益不应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不应按照夫妻共有财产处理。所以,张女士的前夫孙先生无权要求获得一半的保险金

2002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

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3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保险公司应该赔。首先,由于房主的变更,虽然没有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危险程度由于使用人的变化而增加,但是仍旧在七日之内。

王某,2岁时母亲去世,随外公外婆在A地生活,3岁时上幼儿园,日常所需费用由王某父亲负担。4岁时王某父亲再婚,王某遂与其父、继母在B地生活,故从A地幼儿园转至B地幼儿园。转园前,王某外公替她投保了少儿平安险,并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在转园后不久的一次游玩中,王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王某外公报了案并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王某外公对王某不具有保险利益为由予以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

@保险公司应该赔。一方面,王某的外公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是保险公司还是为王某投保,属于弃权与禁止反言。另一方面,在已经签订保险合同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的义务。

2003年5月,王某欲为其朋友张某的儿子8岁生日买一份生日礼物,正在其为选择何种礼物犹豫时,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某上门推销保单,后在李某的鼓励下,王某为其朋友的儿子购买了一份一年期的少儿意外伤害险,在生日的那天,将此保单作为礼物赠予张某,张某夫妇十分高兴地收下这份礼物。不幸的是,张某的儿子在10月外出玩水时不幸溺水身亡,张某拿出这份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应该赔。首先这是一份人身保险,在王某与张某的儿子之间没有人身亲属雇佣和债券债务的关系,且没有征得被保险人的监护人同意之下还签订,事故发生之后拒赔,属于弃权与禁止反言。

1)雷击大树 大树折断压坏房屋 屋中电器因房屋倒塌而毁坏 电器损失的近因是雷击

2)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房屋,导致损失。 将该事件倒推,可以发现其近因是暴风。

2009年4月26日,某市一大厦六楼的A服装厂向当地的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为168.1万元,保费3326元一次缴清。6月10日下午该大厦的二楼的B公司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滚滚浓烟将A服装厂准备运往法国的一批童装全部熏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922 .84元,A服装厂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近因原则,起因是B公司发生火灾,A公司有权向B公司或者是B公司所在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是A公司的保险公司。

今年3月21日10时,胡某驾驶车主王某所有的上海大客车,自安徽蒙城驶往浙江温州。当车行至浙江省余姚市,在距高速公路入口约1公里处,因车辆出现故障,胡某即将车停靠于路边,车身有1/3在行车道上。在司机处理发电机故障时,有部分乘客下车方便,其中乘客张某在下车后,从车的前面横穿公路,被后方驶来的一河南客车当场撞死,造成事故。此事故经过当地交警部门的处理后,认定死者张某违章横穿公路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应负主要责任;胡某违章停车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应负次要责任;河南客车方超速行驶也负次要责任,胡某及河南车方分别承担本次事故赔偿费用的20%。

事故处理完结后,王某持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到承保公司索赔。 本案中,死者张某为车主王某的乘客,即张某与王某形成服务关系。由于事故发生时,张某仍然是王某的乘客,并没有因车辆临时停车而解除服务关系。因此,王某的雇员胡某作为司乘人员对于乘客负有安全责任。车辆临时停车时,司乘人员有责任保护乘客临时下车时的安全,尤其是应该意识到在位于快速路(临近高速路入口处)非正常停车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显然,对于乘客张某的死亡,司乘人员应该承担工作疏忽和过失的责任。同时,由于张某并没有和王某解除服务关系,张某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也就不属于王某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王某的保险公司对于王某应对于死者张某应承担的责任不予赔偿。 车险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

张某付钱乘坐王某的客车,即与其达成客运合同,在张某到达目的地前,张某是王某客车上的乘客,在保险责任中即是车上责任险的乘员险,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车上责任险条款第二条第四项: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此事故应属除外责任,应当拒绝赔偿。

2002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就读某中专学校的吴某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不过,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费,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医疗费不能获得双份保险,但是精神伤害或者是后遗症,应该由保险公司再赔偿。5000是残疾补偿费用,保险公司可以代位追偿。

刘家和郑家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一天,刘家因忘关水龙头弄得水流外溢,流及楼下刚刚装修一新的郑家。经双方协商,两家订立协议,刘家赔偿郑家损失5000元。下午,在单位与同事闲谈的郑家太太忽然想起自家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发现现场已被破坏,给定损带来极大不便,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同时,向刘家追偿责任人损失。当得知刘家已付郑家 5000元后,保险公司只同意追加 3000元结案。 郑家不服,认为两家私下协议与保险公司没有关系,保险公司应正常理赔。遂诉之法

院。

试用损失补偿原则、代为追偿原则解释。 @双放已经达成协议,赔偿3000.不需要追偿

郭某于2008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5万元,保险期限2008年1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财保险并附加盗窃险,郭某家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但承保人为乙保险公司。2008年5月10日,郭某家发生盗窃。郭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郭某家被盗损失达10万元,其中现金存折、金银手饰1万元,字画2万元,家用电器等共7万元。郭某向甲、乙两保险公司提赔 在理赔过程,乙保险公司发现郭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郭妻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承担保险责任。剔除现金存折、金银手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5万元赔付郭家。请问该如何处理? @金银、字画难以估价,标的物价值7万,事发后在重叠保险旗舰,构成重复保险1.本案中甲、乙两保险公司的处理都是不对的。甲、乙两份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万元、3万元,而郭某的有效索赔金额为万元,郭家应得到足额(7万元)赔偿。

乙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的做法是不对的。甲保险公司应主动与乙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两家公司的赔偿方式,妥善处理该家财险损失案。 2.本案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5/(5+3)]

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 7*[3/(5+3)

3.如按出单顺序赔偿方式,则甲公司的赔偿金额为5万元,乙公司为7万元减5万元,即2万元。

无论采取何种分摊方式,被保险人的有效索赔金额均应得到足额赔付。

2008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为11月3日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因此,该保单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孙某夫妇的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合同生效,保险公司要赔偿的。保险公司说要体检时违背了弃权与禁止反言。

2008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8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2008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

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呢? @不用赔。时间问题

2008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要赔偿房屋以及设备损失,对投保人依然有利益,而且在时间范围内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保险案例在线全文阅读。

保险案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40217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