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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2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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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22.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28日止。 23.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承包人雇员的要求和撤换承包人对雇员的保护承包人提供雇员统计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期限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的索赔款项。 23.4

承包人按第23.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28 日止。 23.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8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2

21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期限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双方延长担保期限约定担保事项发包人承担风险发包人风险。

25 承包人风险

25.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4 条和第26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合同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 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 天内,承包人应分别按第31 条规定索赔工期、按第66 条规定索赔费用。 2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 理:

承包人承担风险承包人风险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处理程序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失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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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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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工程开工前,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3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的责任发包人办理保险承包人办理保险双方提供保险单和证明,以及 代办。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如果发包人未投保,承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投保,发包人可代为办理,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4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有关资料。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应相互协助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因而造成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应专项用于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28.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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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工程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2

未遵守保险条款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应尽的责任工程变更被保险人应尽的责任保险赔偿金的用途约定投保内容和责任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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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一次,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7 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月进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安装、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设备、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用。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28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并附上表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7 天内开工。 29.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的处理开工条件工程开工承包人不按时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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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后的48 小时内书面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9.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29.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监理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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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并在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审表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48 小时内予以答复。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70 天以上,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 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未予准许,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取消该部分工程,并书面通知发包人,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则根据第70.4 款规定解除合同。 30.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发包人推迟开工的处理程序和责任暂停施工和复工的工作程序暂停施工持续70 天以上,承包人未取得准许复工的处理办法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应按照第26 条规定处理。 30.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经催告后在28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直至收到包括第62.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项。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5

暂停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因而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30.3 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1

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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