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发行条件: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十二、可分离交易公司债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2)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4)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十三、交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
(3)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 (4)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40%;
(6)本次发行债券的金额不超过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计算的市值的70%,且应当将预备用于
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 (7)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8)不存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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