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内丘项目(方案) 工 程 地 点: 邢台市内丘县胜利路东路 合 同 编 号: A11—28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AW111012083 发设
包计
人: 邢台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人: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11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发包人:邢台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内丘项目(方案)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分项建 筑 规 模 设 计 阶 段 及 内 容 设计费单价 估算总序目名 (元/平设计费 号 称 层数 建 筑 方 案 初 步施工图 米) 面 积 设 计 (万元) 住宅 1 及配4.5-24 约34万平√ 3 102 套 米 说 明 设计费单价为3元/平米(建筑面积),总设计费以规划局最总审批通过的总建筑 面积为准。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1 2 3 4 资料及文件名称 地形图(电子版) 地质勘察报告 设计委托任务书 各有关部门批文 份数 1 1 1 1 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时间 双方约定时间 双方约定时间 双方约定时间 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号 1 2 3 建筑专业方案设计图纸 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 室外综合管线详细规划图 4 按规划局要求 4 提交日期 双方约定时间 双方约定时间 双方约定时间 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 ¥102 万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付费时间 付费次序 % (万元)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10%定金 10.2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30% 30.6 报规划方案图纸交甲方7日内 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图纸第三次付费 50% 51 交甲方7日内 甲方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四次付费 10% 10.2 证7日内 说明:
1. 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2. 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申报,则第三次付费按每期所占面积比例分批支
付。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作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 河北邢台 地区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
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阶段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已支付金额。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住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分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邢台仲裁机构 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4份,发包人2份,设计人2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法人签字盖公章后认可的往来文件、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名称: 邢台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人名称: 北京奥思得建筑设计有限
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
依斯特大厦7层
邮政编码:100195 电 话:(010)88431862 88432480 传 真:(010)88436603 88432480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永安里支行 银行帐号:110061147018010031088 电汇行号:301100000865 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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