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转向架及车钩缓冲停止器使用管理规定(铺轨机、架桥机、电气化施工设备、轨道起重设备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货物转向架按铁道部规定办理):
1.货物转向架的编号管理: (1)货物转向架编号式样为:
武P(或Z) 30(或60、70等)——2(或3)——×××× 其中:
武——为武汉铁路局简称;
P或Z——代表货物转向架类型,“P”为普通型,“Z”为专用型; 30、60、70——表示货物转向架的最大承重吨位; 2、3——表示两承载车之间跨装车数;
××××——为铁路局下达的自然数编号,每套(上下架体合为一套)一号,不得重复(两支承式长钢轨货物转向架,每组两套的号码必须一致,编号之后以A、B区别),上下架体编号相同,编号尾数奇数为死心盘,偶数为活心盘。
(2)货物转向架产权单位负责将批准的编号完整、统一地喷涂在上、下架体(两支承式长钢轨货物转向架还应在滑台上)明显处,并对其是否经过技术检测的真实性负责,在编号之后,还应喷涂产权单位名称。
(3)产权单位应建立货物转向架明细台帐和运用管理台帐,车站应建立使用检查登记台帐。
2.货物转向架的购置及编号申请:
托运人购置货物转向架时,应向车站提出申请,经站段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铁道部批准的生产厂购买。
新造或购置的货物转向架,由产权单位向车站提出编号申请,同时提出下列技术资料(其中1-4项均由产权单位在购买时向生产厂家索取):
(1)铁道部批准生产的批文(或复印件); (2)经铁道部鉴定、认可的设计图纸(或复印件); (3)转向架技术使用说明书; (4)出厂合格证明;
(5)铁道部认定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货物转向架技术检测报告。 经站段审核后,报铁路局主管部门审核并下达编号。 3.货物转向架的使用及租借:
装车单位应负责货物转向架装车前的检查和整备,详细检查上下架体是否变形,焊缝是否开裂,加固设施及拴结点有无损坏,中心销轴是否完好,一副两个心盘是否一死一活,编号是否一奇一偶,上下架体编号是否一致(两支承式长钢轨货物转向架一副两个上下架体及滑台号码均必须一致);检查合格后应对转向架上下架体之间的油盘进行清扫,按使用说明书加注润滑油脂,并检查上架体是否转动、滑动灵活。技术状态不良、编号不符合规定、未经过技术检测、年检不达标及超过检测期限的不得使用。
货物转向架不准擅自租借使用,确因临时需要,由租借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产权单位、装车站同意并签章后报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报告包括发站、到站、品名、规格、租借期限、数量、编号及产权单位等,并附货物转向架使用说明书及租借合同,合同内必须有因货物转向架质量原因产生的问题或事故由产权单位负责等内容;租借外局编号的转向架时,申请报告应报租借局主管部门并取得其同意租借的批示,一次租借二次以上重复使用的,还应进行技术检测,并附技术检测报告。
4.货物转向架的日常维护及管理:
(1)产权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货物转向架的存放保管、台帐建立、定期维护,质量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2)每次使用返回后,必须检查上下架体是否变形、开裂,转动、滑动是否灵活,各种零配件是否齐全、完好,避免露天存放,保持状态良好,每半年要对货物转向架进行一次除锈刷漆,每五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逾期未检测的不得使用,对发生变形及曾发生车辆冲撞(含一般及其以上行车事故)等问题的,应重新经过技术检测后才能使用。
(3)铁路局对货物转向架的技术状态每年10月底前进行一次技术检查,由铁路局科研所对货物转向架的主要部件进行探伤和表体技检,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产权单位进行整修、停
止使用或报废,技术状态符合要求的,由铁路局每年进行公布。
(4)货物转向架符合报废条件的、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应予报废,不得自行维修或采取加减、更换、加强零部件等措施而继续使用。对确属使用次数较少、技术状态良好而超过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可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并经技术部门检测合格后,允许延长使用。
5.车钩缓冲停止器的制作和安装按武汉铁路局“关于制作和安装跨装车组车钩缓冲停止器的规定”(武铁货电[2005]45号)办理。卸车完毕后由卸车单位负责拆除,未拆除的不得装车或排空。
第二十九条 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车辆转向架任何一侧旁承游间不得为
零(弹性旁承及旁承承载结构的货车除外)。遇球形心盘货车一侧为零时,可用千斤顶将压死一侧顶起,落顶后出现游间,表明货物装载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 超限、超长货物装车后,应用白色或红色油漆标画易于判定货物是否移动的检查线。
第三十一条 限速运行时,发站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限速××公里”字样。
装运超限、超长货物,发站还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编组顺序表及货车表示牌上注明“超限货物”或“超长货物”字样以连挂车组装运时,应注明“连挂车组不得分摘”字样。
第二节 木材和竹子
第三十二条 木材使用敞车装载时,应大小头颠倒,紧密排摆,紧靠支柱,压缝挤紧;两端木材应倾向货车中部,不准形成向外溜坡。装车后中心高度不得大于4600mm。支柱底面必须与敞车车地板接触。
腐朽木材应采取防火措施。
第三十三条 装载原木(包括坑木、小径木)时,应对每垛起脊部分做整体捆绑,整体捆绑线使用直径不小于7mm的钢丝绳或破断拉力不小于21kN的专用捆绑加固器材;腰线使用专用捆绑加固器材时,整体捆绑线可使用Ф6.5mm盘条2股。每道整体捆绑线的铺设位置距车辆端、侧墙顶面向下不小于100mm。材长大于4m的,每垛整体捆绑5道,4m及以下的每垛整体捆绑3道。整体捆绑线的余尾部分折向车内,并用U形钉钉固。车辆两端的安装挡板时,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不使用挡板时,靠车辆两端的起脊部分的顶层,应使用8号镀锌铁线2股对原木端部向支柱方兜头拦护,镀锌铁线与每根原木端部接触处用U形钉钉固。
敞车装载板、方材时,货物高度超出车辆端侧墙的,应在车辆两端安装挡板(围装除外)。并使用8号镀锌铁线对挡板进行拦护。
第三十四条 支柱的对数应符合表3-2的规定。支柱折断时,必须更换。
表3-2
每垛木材的长度L(mm) 2500mm≤L< 5000mm 5000mm≤L< 8000mm L ≥8000mm 每垛木材使用支柱对数 3 4 5 第三十五条 每对支柱捆绑腰线的道数,视敞车侧墙高度而定,高度小于1600mm的不少于3道,1600mm~1900mm的为2道,大于1900mm的为1道。腰线间距适当,不得卡侧墙,捆绑松紧适度,应使上层木材与下层木材密贴。每对支柱使用封顶线1道。
腰线及封顶线的捆绑周数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捆绑材料 镀锌铁线 规格 Φ4 mm 腰线周数 3 封顶线周数 2 注:1.装载杉木时,腰线周数可按封顶线周数办理; 2.每道封顶线与每根(块)木材的接触处使用2个U形钉钉固。
第三十六条 紧靠支柱的木材,两端超出支柱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m(由支柱中心线算起)。
紧靠支柱顶部的原木不得超出支柱。
紧靠支柱的原木,其树节、枝桠、弯曲部分或根部,两侧允许超出支柱。 第三十七条 长度不足2.5m的木材不能全部成捆时,需用长材或成捆材压顶。其装载方法可根据木材长度,分别采取:
1.围装:将木材沿车辆端侧墙内侧竖立一周,超出端侧墙部分,不得大于端侧墙高度(立装木材长度)的二分之一。围板厚度不得小于4mm,围板四周用8号镀锌铁线2股串连,并用U形钉钉固。
2.顺装:每垛内插2对支柱,垛间距离须小于木材本身长度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竹子应使用敞车装载。在敞车两端使用竹篱作挡壁,并在挡壁外内插木支柱5~7对;两侧内插木支柱不少于4对。
装运小竹子,应成捆装载;围装时,可不安装挡壁。 腰线、封顶线与端支柱拉线,各使用8号镀锌铁线捆绑两周。
第三节 轮式、履带式货物和圆柱形、球形货物
第三十九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应使用木地板平车装载(专用货车装运时除
外),其本身有制动装置的,装车后应制动,门窗闭锁并将变速手柄放在初速位置,制动手柄或拉杆应用镀锌铁线固定(运输轿车时,其制动手柄应拉紧,并将档位放在空档或P档上)。其装载方法如下:
1.顺装时,相邻两辆间距不小于100mm。
2.横装时,相邻两辆应头尾颠倒,间距不小于50mm。
3.跨装在两平车上的汽车,其头部与前辆汽车的尾部间距不小于350mm。见图3-3
4.爬装汽车方法见图3-4。
5.无车厢的汽车爬装时,应将第二辆及其后各辆的前轮依次放在前辆的后轮上对齐。见图3-5
mm
图3-5
第四十条 轮式、履带式货物加固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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