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委托乙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甲厂后,甲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要向乙厂支付代收代交的消费税。
按国家规定,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收入=(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100+75)÷(1-30%)=250(万元)
甲厂在委托加工环节应交消费税=250×30%=75(万元) (2)甲厂销售卷烟后,应交纳消费税为:
700×45%(全部应交纳的)-75(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经交纳的)=240(万元) (3)甲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25%):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75(加工费)-75(加工环节消费税)-95(继续加工成本费用)-240(消费税)]×(1-25%)=115×75%=86.25(万元) 方案二:委托乙厂把烟叶加工成香烟,收回直接对外销售。
甲厂委托乙厂将烟叶直接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100万元不变,加工费用为17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厂后,甲厂对外售价仍然是700万元。
(1)甲厂向乙厂支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应由受托方代扣代交消费税。其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100+170)÷(1-45%)×45%=220.91(万元)
(2)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厂在销售时,不必再交纳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220.91(消费税)]×(1-25%)=156.82(万元)
方案三:甲厂自行加工后对外销售。
甲厂将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交消费税=700×45%=315(万元)
税后利润=[700(收入)-100(材料成本)-170(加工费)-315(消费税)]×(1-25%)=86.25(万元)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各有关生产要素相同的条件下,方案一(委托半加工)和方案三(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较小,税负也最重;方案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的利润较大,税负也最低。在相同的纳税环境中,我们应该选择方案二,以求税负最低,利润最大。 消费税的最高税率为45%,属于重税。但只要我们掌握了政策和节税技巧,消费税的节税筹划同样有文章可做。
案例4.通过“二传手”销售产品,减轻消费税
税法规定 消费税属价内税,单一环节征收,即消费税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 ( 包括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而在以后流通领域或终极消费领域(包括批发、零售等环节),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 金银首饰除外 )。 筹划思路
企业可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先以较低但不违反公平交易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则消费税以此较低的销售额计征,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然后,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再以较高的价格对外售出,在此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这样可使集团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案例分析
甲酒厂生产葡萄酒。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为每箱 1800 元(不含税),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每箱 2000 元(不含税)。2009 年预计零售户及消费者到甲企业直接购买
葡萄酒约 10000 箱。葡萄酒比例税率为 10%。 方案一
甲企业直接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2000×10000×10%=200(万元) 方案二
甲企业先将产品以每箱1800 元的价格出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机构,然后,销售机构再以每箱2000 元的价格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 应纳消费税=1800×10000×10%=180(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 20 万元(20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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