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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打成植物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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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打成植物人被判刑,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1998年7月21日,原哈尔滨铁路局联合刑警队联防队员孟繁志得知自己的妻子在市场上和王立军发生口角、厮打,便与其弟赶到市场,对王立军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经过几个月的治疗,王立军始终昏迷不醒。半年后,开始进入植物状态。经法医鉴定,王立军双侧广泛性脑挫裂伤伴脑内血肿、颅骨多发性骨折、脑疝,系重伤,属一级伤残,终身需要两人护理。1999年,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孙宇代理此案。原告以故意伤害罪并附带民事赔偿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时被害人王立军的医疗还未终结,法院只是对案件的刑事部分进行判决,判处孟繁志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3年8月,医院出示了“王立军的继续治疗费用为23万元”的证明后,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继续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费和交通费。

【审理结果】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被告人孟繁志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立军本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孟繁志除依法负刑事责任外,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孟繁志赔偿人民币?88454849元。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院的判决无异议。 【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法院正确认定了

事实,准确适用了法律,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犯罪侵害公民、法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确定刑事责任中,一并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一是适用侵权行为法的原理和法律规定,二是在刑事诉讼的程序中附带加以确定,因而又被称为附带的民事损害赔偿或者附带的民事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具有复合性,除了应当具备一般侵权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刑事责任已经构成。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认被告人刑事责任已经构成,是确定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刑事被告人不构成刑事责任,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也只能是依据侵权行为法,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确定其侵权赔偿责任,而不能作出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

第二,被害人遭到物质损失。犯罪行为给受害的公民、法人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才能以附带民事原告的身份,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是因为,损害赔偿的前提是损害,没有损害,就无所谓赔偿。至于损害的成因,可以是侵害财产犯罪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也以是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使被害人因医疗、丧葬等遭受的财产利益损失。 第三,犯罪与物质损失有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物质损失之间应有因果关系,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才能成立。其基本的标准,应是造成的社会危害与造成的物质损失系由同一犯罪行为的原因所致,即同一犯罪行为既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也造成了受害人物质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这

两个后果是合二为一的。损失与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

具体到本案,被告孟繁志对原告王立军实施殴打行为,导致王立军成为植物人,显而易见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一步而言,审理法院判决孟繁志承担刑事责任,王立军遭受继续治疗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费和交通费等物质损失,而且这些损失正是由孟繁志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所引发。可见,被告孟繁志的犯罪行为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在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在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只有一个——过错责任原则。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是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侵权民事责任,其前提是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罪过,即故意和过失。行为人如果无罪过,就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在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侵权责任,当然也只能由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侵权主观要件。不构成犯罪的侵权损害,无过错也可以构成侵权责任,但这就不是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了。据此,在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上,只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要再去考虑适用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归责原则。本案中被告孟繁志对受害人王立军进行殴打,主观上属于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凡因犯罪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就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均有权

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一般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损害而由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被告人。本案中,赔偿权利主体为受害人王立军,而被告人孟繁志为赔偿的义务主体。

再次,在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上具有特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孟繁志所赔偿的也都属于经济损失,对王立军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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