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 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第一条 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对于在用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第八条 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三) 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电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项目的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第十三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条 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当向申请检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验的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梯的修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电调整等工作。 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的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第二十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二条 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结论为不不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合格的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 —1—
2. 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2.6 2.7 2.8 — 2.9 2.10 2.11 2.12 2.13 2.14 —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4.5 4.7 6.1 6.3 6.5 6.7 — 原文内容 2.6 断错相保护C 2.7 主开关B 2.8 驱动主机B — 2.9 制动装置C 2.10 紧急操作B 2.11 限速器 B 2.12 接地C 2.13 电气绝缘C 2.14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 3.11 随行电缆C 3.12 井道照明C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4 底坑空间C 3.15 限速张紧装置B 3.16 缓冲器B 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C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C 4.7 轿厢内铭牌C 6.1 门地坎距离C 6.3 玻璃门C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C 6.7 紧急开锁装置B — 调整至2.8 2.6 主开关B 2.7 驱动主机B 增加:2.8 控制柜、紧急操作与动态测试装置B 调整到2.7、2.8 调整到2.7 2.9 限速器 B 2.10 接地C 2.11 电气绝缘C 2.1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B 增加:2.1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B 删除 3.11 井道照明C 3.12 底坑设施与装置C 3.13 底坑空间C 3.14 限速张紧装置B 3.15 缓冲器B 3.16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B 4.5 对重(平衡重)块B 4.7 轿厢内铭牌和标识C 6.1 门标识C 6.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C 6.5 门的运行和导向B 6.7 层门的可接近性及紧急开锁装置B 增加:6.10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B —2—
修改后内容 续表 条款号 6.10 7.1 7.2 7.3 7.4 7.5 7.6 8.2 8.5 8.1 — 8.3 8.4 8.8 —
3. 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电梯;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和编号(层门和层门门锁装置的编号可不标注),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等),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3—
1.1(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1.1(2) 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1.1(3) 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原文内容 6.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7.1 作业场地总要求C 7.2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3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7.4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7.5 紧急操作与动态试验装置B 7.6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C 8.5 平衡系数试验C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 8.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修改后内容 6.11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C 删除 7.1 轿顶上或轿厢内的作业场地C 7.2 底坑内的作业场地 C 7.3 平台上的作业场地C 调整到2.8 7.4 附加检修控制装置 C 删除 8.1 平衡系数试验B(C) 8.2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C 增加:8.3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B 8.4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8.4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8.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B 试验 B 8.8 消防返回功能试验B — 删除 增加:8.8应急救援试验B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1.1(4) 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1.1(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1.1(5) 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1.2(2) 1.2(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修改后内容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删除 删除,将原1.2(3)款调整为1.2(2) 1.2(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以及通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层门的可接近性等满足安全要求; 1.3(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1.3(4)属于改造的,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技术参数、所匹配的电梯型号,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2.1(1)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保持通畅,并且不经过私人空间。…… — —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1.3(3) 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 2.1 (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 2.1 (3) 2.1(3)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 2.1 (3) 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标志 2.1 (1) —4—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3(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m或者控制柜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3(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2.3(1) 0.70m,宽度为0.50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5 (1)机房应当设置永久性电气2.5(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2.5 (1) 明;在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当设有一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2.7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不得有裂纹,轮槽不得有缺损或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可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5—
2.8 2.8 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2)曳引轮外侧面应当涂成黄色;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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