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参照上述程序,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考核委员会组织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的考核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帮助后仍坚持不改正者;
2、连续旷工10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
3、停薪留职人员不履行合同,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当年表现情况以及不回原单位参加考核者;
4、停薪留职合同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或续签合同者。 (二)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三)下列人员由单位直接确定考核等次:
1、患精神病、麻疯病、癌症和国家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经指定医院鉴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公伤、残废人员按合格等次对待;
2、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或实施绝育手术后按规定休假的人员定为合格等次;
3、公派出国留学、培训、讲学及学术交流活动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以内或有正当理由经单位同意延长期限的人员定为合适等次。
(四)下列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考核,用人(培训)单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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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当年德、能、勤、绩表现情况:
1、参加扶贫、党建、支教、挂职锻炼以及组织委派(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2、派出国内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
3、经所在单位批准到\三办\、\四型\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
4、与原单位签定合同,停薪留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并履行合同的人员。
(五)调动人员由调入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调出单位提供年度表现情况。
(六)在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首次确定职称、职务、技术级别的依据。 (七)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人员由安置单位参照转业、退伍时部队鉴定进行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八)高职低聘人员按履行现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九)事业单位具有行政和专业技术双重职务人员的年度考核,以主要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十)受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人员按下列办法考核: 1、受行政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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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3)受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4)受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5)受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2、受党纪处分的: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受留党察看1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2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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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2)(3)(4)(5)条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十一)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考核,待结案后依据处理结果再行确定;结案后,被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受行政处分的,其处分期从立案审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按照岗位特点、职责以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区别,推行分类量化考核。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单位职能、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考核指标,使量化测评更具体、易操作,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综合总评分坚持行政领导负责制原则,采取高层领导(单位领导班子层)、中层领导、非领导三层测评;高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50%,中层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30%,非领导测评占总评分的20%。中层领导要接受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所在部门非领导的测评;非领导要接受单位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和其他非领导的测评。测评结果作为领导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到90分以上,合格等次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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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要达到70分-89分,60分-69分定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定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后,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年终奖金;
(二)职员、专业技术人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含基本合格)以上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四)职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五)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的资格;
(六)技术工人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聘任上一个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年终奖金只发50%,并参加离岗学习。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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