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22 行使国调及分中心授予的其它职责。 2.7.2 地调的职责
2.7.2.1 接受省调的调度管理,接受省调授权的与电力调度相关的工作。
2.7.2.2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负责调度控制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监控、操作及故障处置。
2.7.2.3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调度控制、设备监控、调度计划、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水电及新能源、配网抢修指挥等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2.7.2.4 负责编制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运行方式,执行省调下达的运行方式。 2.7.2.5 负责编制并执行所辖电力系统调度计划。
2.7.2.6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电网有序用电预案和本地区电网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2.7.2.7 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所辖电力系统的继电保护整定运行方案。
2.7.2.8 受理并批复新建或改建管辖设备投入运行申请,制定新设备启动并网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2.7.2.9 负责所辖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管理。
2.7.2.10 负责直调水电站水库发电调度工作,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参与主要水电站发电与防洪、航运、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2.7.2.11 负责签订直调系统并网调度协议。
2.7.2.12 负责对本级监控范围内电网运行设备的集中监控。 2.7.2.13 负责直调范围内无功管理与电压调整。
2.7.2.14 参与电力系统事故调查,组织开展调管范围内故障分析。 2.7.2.15 负责所辖配网的配网抢修指挥。 2.7.2.16 行使省调授予的其它职责。 2.7.3 县调的职责由管辖的地调规定。 3 调度管理制度 3.1 一般原则
3.1.1 各级调控机构在电力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控机构应服从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内的厂站运行值班单位及输变电设备运维单位,应服从该调控机构的调度。
3.1.2 未经值班调度员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按厂站现场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度员汇报。 3.1.3 对于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下级调控机构在操作前应向上级调控机构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操作,操作后向上级调控机构汇报;当电网发生紧急情况时,允许值班调度员不经许可直接对上级调控机构许可设备进行操作,但事后应及时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1.4 厂站管辖设备操作,如影响到调控机构调管设备运行的,操作前应经值班调度员许可。 3.1.5 调控机构管辖的设备,其运行方式变化对有关电网运行影响较大的,在操作前、后或故障后要及时向相关调控机构通报。
3.1.6 发生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下级调控机构管辖的调控机构、厂站等运行值班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告知相应调控机构。此时,下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不得发布与之相抵触的调度指令。 3.1.7 调控机构应执行经政府批准的紧急拉闸限电序位表和有序用电预案。
3.1.8 当电网运行设备发生异常或故障情况时,值班监控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立即向直调该设备的值班调度员汇报。
3.1.9 当发生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应按规定汇报上级
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
3.1.10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1.11 需直接与调控机构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下级调控机构调度员、监控员和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应参加该调控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调度控制系统运行值合格证书》。同时接受多级调控机构调度指令的厂站,由最高一级调控机构负责该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的考试和《调度控制系统运行值班合格证书》的颁发。 3.1.12 有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名单应根据调管范围,报相应调控机构。有调度业务联系的单位之间应按规定相互报送有权进行调度业务联系的人员名单。 3.2 调度指令
3.2.1 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故障处置的指挥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发布调度指令,并对其下达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2 值班监控员接受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在进行监控运行业务联系时应服从值班监控员的指挥和协调。 3.2.3 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及输变电设备运维人员,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挥,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并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3.2.4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不得无故不执行(包括不完全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执行调度指令。 3.2.5 进行调控业务联系时,必须准确、简明、严肃,正确使用调度规范用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监护、录音、记录、汇报和调度图板使用等制度。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应复诵指令下达时间和内容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和完成时间,接受汇报的发令人应复诵汇报内容,以“执行完成时间”确认指令已执行完毕,并及时更改调度图板。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接受汇报和更改调度图板均应进行监护,并做好录音和记录。
3.2.6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若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则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发令人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如发令人重复该调度指令,受令人必须迅速执行,但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则受令人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该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3.2.7 上级领导发布的有关调度控制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非调控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员发布调度指令。
3.2.8 发供用电单位和调控机构负责人发布的指示,如涉及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权限时,必须经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才能执行,现场故障处置规程内已有规定者除外。
3.2.9 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接到与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相矛盾的其它指示时,应立即汇报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如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重申其调度指令,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应立即执行。若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不执行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则未执行调度指令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领导人均应负责。
3.2.10 对于不按调度指令用电者,值班调度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下令暂时部分或全部停止向其供电。对于不按调度指令发电者,值班调度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值班调度员可以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的需要,经请示调控机构负责人同意后,下令暂时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机组并网运行。对于不满足并网条件的发电企业、地方电网,调控机构可以拒绝其并网运行。擅自并网的,可下令其解列。
3.2.11 在特殊情况下,为保证电能质量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值班调度员下令限电,接受限电指令的调度控制系统值班人员应迅速按指令进行限电,并如实汇报限电情况,对不执行指令或达不到要求限电数量者按违反调度纪律处理。 3.2.12 当发生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破坏调度纪律的行为时,有关调控机构应立即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3 调度许可
3.3.1 省调许可设备许可原则
3.3.1.1 省调许可设备改变运行状态,或进行虽不改变运行状态但对省调直调设备运行有影响的工作,相关地调应向省调履行许可手续。
3.3.1.2 地调申请调度许可时,应同时提出对省调直调设备的影响及相应的要求。
3.3.1.3 省调进行调度许可时,应将对省调直调设备的影响及省调采取的措施告知地调,对地调调管设备的影响由地调自行考虑。
3.3.2 非省调许可设备,如进行下列工作,地调应参照省调许可设备履行许可手续,并在操作前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
3.3.2.1 影响省调调度管辖安全自动装置(系统)切机、切负荷量的工作。 3.3.2.2 影响省调控制输电断面(线路、变压器)稳定限额的工作。 3.3.2.3 影响省调直调发电厂开机方式或发电出力的工作。 3.3.2.4 影响省调调度管辖保护装置定值的工作。 3.3.3 地调许可设备管理原则由地调自行制定。 4 电网运行方式管理 4.1 一般原则
4.1.1 各级电网的运行方式应协调统一。
4.1.2 调控机构应制定所辖电网年度、丰(枯)期、月度运行方式。
4.1.3 调控机构应针对电网特殊保电期、重大检修、系统性试验、重大运行方式变化等临时运行方式,制定相应运行控制方案。
4.1.4 省调统一开展四川220kV以上主网年度运行方式及丰(枯)期运行方式计算分析,统筹确定四川主网运行方式。 4.2 年度运行方式
4.2.1 年度运行方式是电网全年生产运行的指导性文件,应根据电网和电源投产计划、检修计划、发输电计划及电力电量平衡预测等,统一确定电网运行限额,统筹制定电网控制策略,协调电网运行、工程建设、大修技改、生产经营等管理工作。
4.2.2 四川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由省调统一组织编制,规划、运检、营销、基建、交易等相关部门配合,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批准后执行。
4.2.3 根据四川电网年度运行方式,各地调负责制定所辖电网年度运行方式,经本级电网企业批准后执行,并报省调备案。
4.2.4 年度运行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4.1 上年度电网运行总结
a.上年度新设备投产情况及系统规模。 b.上年度生产运行情况分析。 c.上年度电网安全运行状况分析。 4.2.4.2 本年度电网运行方式
a.电网新设备投产计划。 b.电力生产需求预测。 c.电网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d.水电厂水库运行方式预测及新能源预测。 e.本年度电网结构分析、短路容量分析。 f.电网潮流计算、 N-1 静态安全分析。 g.系统稳定分析及安全约束。 h.无功电压分析。
i.电网安自 装置和低频低压减负荷整定方案。 j.调度系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k.电网运行年度风险预警。
l.电网安全运行存在的问题、 电网结构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m.下级电网年度运行方式概要。 4.3 丰(枯)期运行方式
4.3.1 在年度方式基础上,根据丰(枯)期供需形势、基建进度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省调统一组织、滚动校核220kV以上重要断面稳定限额,统一制定丰(枯)期电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
4.3.2 各级调控机构依据丰(枯)期主网稳定控制要点要求,按照调管范围制定丰(枯)期电网稳定运行规定。 4.4 月度运行方式
4.4.1 在丰(枯)期运行方式基础上,根据月度供需形势、基建进度、开机方式、检修计划以及系统特性变化等情况,各级调控机构应校核重要断面稳定限额,并制定月度电网稳定运行控制要点。省调负责统一组织校核220kV以上重要断面稳定限额。
4.4.2 省调组织各地调完成月度检修计划安全校核流程,编制月度校核报告。 4.5 临时运行方式
4.5.1 针对电网特殊保电期、重要检修、系统性试验、重大运行方式变化等临时运行方式,调控机构应按调管范围进行专题安全校核,制定并下达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 4.5.2 重要临时运行方式的运行控制方案应经本级电网企业批准后执行;对系统整体安全运行影响较小的,应经本级调控机构批准后执行。
4.5.3 对上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的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应报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对同级调控机构调管的电网运行有影响时,应报上级调控机构协调处理,统筹制定运行控制要求。
4.5.4 安全稳定措施及运行控制方案应在临时运行方式开始2个工作日前完成制定和下达。 4.6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
4.6.1 调控机构应按规定开展在线安全稳定分析,评估电网安全裕度;电网重大方式调整前,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预想方式在线计算;电网发生严重故障后,调控机构应启动独立或联合应急状态在线分析。
4.6.2 在线安全稳定分析应涵盖调控机构调管范围内所有重要发输变电设备,模型及参数应与离线计算保持一致,故障集全网统一。 5 调度计划管理
5.1 调度计划包括发输电计划和设备停电计划。按照安全运行、相互配合、供需平衡和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的原则,统筹考虑年、月、日发输电计划及年、月、周、日设备停电计划。 5.2 发输电计划编制原则
5.2.1 调控机构直调的发电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均应纳入相应调控机构的发输电计划范围。
5.2.2 月度发输电计划应在年度分月发输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跨区跨省交换计划、用电负荷需求、水情预测、电网安全约束及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进行编制。
5.2.3 日前发输电计划应在月度发输电计划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次日跨区跨省交换计划、水情、气象、电网约束及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进行编制。
5.2.4 编制发输电计划时,应留有备用容量,分配备用容量时应考虑输电网络的送(受)电能力。备用容量包括负荷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各种备用容量应满足相关规程规定要求。
5.2.5 发输电计划(包括大用户直供、替代等交易)应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 5.3 设备停电计划编制原则
5.3.1 设备停电计划管理包括输变电设备计划停电管理和发电设备计划检修管理。
5.3.2 凡因检修、改造、试验、建设、市政施工等所需发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的应纳入设备停电计划,且均应服从调控机构的统一安排,并遵循下级调控机构服从上级调控机构安排的原则。
5.3.3 设备停电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年统筹、月计划、周安排、日管控”的停电管理流程,确保设备计划停电检修工作的正常秩序。
5.3.4 上级调控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停电计划按上级调控机构规定执行,经上级调控机构批准后纳入本级调控机构的设备停电计划。 5.4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
5.4.1 每年9月底前,设备运维单位和各发电企业根据年度运检、建设、试验、市政施工等工作计划提出设备停电需求,优化整合,统筹协调,制定停电建议计划,并报送相应调控机构。下级调控机构应按规定将上级调控机构直调及许可设备停电建议计划报送上级调控机构。
5.4.2 每年12月前,调控机构根据年度停电建议计划,结合电网运行特点、年度负荷预测、年度电力电量交易计划等因素,组织各相关单位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后制定正式年度设备停电计划。
5.4.3 年度设备停电计划原则上不安排同一输变电设备年内重复停电;对电网结构影响较大的项目,应通过专题安全校核。
5.4.4 国调及分中心统一制定500kV及以上主网设备年度停电计划。年度设备停电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跨月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提前向相关调控机构履行审批手续。
5.4.5 年度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应考虑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电力电量平衡、输变电设备停电计划等因素,相互配合,统筹平衡。300MW以上发电设备年度检修计划需经全网统筹后,按调管范围发布。 5.5 月度调度计划
5.5.1 月度设备停电计划
5.5.1.1 每月10日前,设备运维单位和各发电企业应依据年度计划安排,将次月度设备停电计划建议报送相应调控机构。调控机构审核后下达月度设备停电计划。
5.5.1.2 月度设备停电计划以年度设备停电计划为依据,未列入年度设备停电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列入月度计划。对于月度新增重点工程、重大专项治理、缺陷处理等项目,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说明,并通过调控机构安全校核后方可列入月度计划。
5.5.1.3 调控机构应对月度设备停电计划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预案,发布预警。对可能构成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停电项目,应提出预控措施,并按规定向相应监管机构备案。 5.5.2 月度发输电计划
5.5.2.1 每月15日前各直调电厂、调控机构应按要求将次月的发、用电计划报上级调控机构。 5.5.2.2 调控机构根据上级调控机构月度发输电计划,统筹考虑次月购售电计划、负荷预测、发电能力、电网约束及检修安排等因素,确定次月发输电计划,并于月末下发执行。 5.5.2.3 省调应编制月度发电机组组合并上报国调及分中心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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