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不齐全;
(二)资金支付或费用报销审核把关不严;
(三)财务、业务、资产等数据核对、清理,有价单证回销不及时或账实不符;
(四)招聘录用、晋升员工审核流程把关不严; (五)违规签订合同; (六)社会保险办理不规范; (七)违规向内外勤人员收取费用;
(八)印章丢失未及时上报,或者未按规定封存、销毁已停止使用的印章,或者印章交接未签署保管责任书;
(九)对外签订经济合同中未添加反商业贿赂条款,对外签订组织群体性活动委托协议中未添加群体性活动责任条款;
(十)违反电脑用户管理制度和权限; (十一)未依据制度实施代理人管理;
(十二)未按法律规定或公司规定缴纳税款、计提公积金; (十三)各类证照登记信息变更不及时、年检不及时; (十四)提供虚假信息,规避公司亲属回避制度; (十五)未按要求进行未公开信息申报;
(十六)未告知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限,以及不按期交费的后果;
(十七)其他应亮蓝牌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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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特殊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经济方面的违规问题,除按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由稽核、人事、财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追缴违规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的公司财物;
(二)违反规定将公司财产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所得的收入; (三)弄虚作假获取的工资、奖金及实物; (四)依法应予追缴的其它违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在一次检查中涉及多项违规; (二)在连续二个稽核期间出现违规行为; (三)伪造、销毁、藏匿证据; (四)订立攻守同盟; (五)嫁祸于人;
(六)对检举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 (七)拒绝、刁难、变相抵制、妨碍稽核检查; (八)损失巨大,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五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各级处罚小组由主管稽核监察工作的总经理室成员、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稽核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处罚小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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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处罚表决采取一事一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
第四十一条 处罚小组表决形成处罚意见后,处罚小组秘书应于五日内邮件征询公司管理层意见。意见征询完成后,应及时知会稽核监察部门发起签报。
第四十二条 签报流转完成后,稽核部门应及时向处罚小组秘书移送稽核报告和签报。处罚小组秘书应三日内向被处罚人员邮件送达处罚告知书。
第四十三条 处罚告知书应当向被处罚人说明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违规行为人属于劳务派遣员工、保险代理人的,不再送达处罚告知书,直接依照本制度第五章第四十九、五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处罚小组接到稽核报告初稿至表决通过处罚意见的期限为十七日,发回稽核组补充调查期限、征询管理层意见期限不计在内。
第四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在处罚告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申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
员工的申诉,依据《申诉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申诉期限届满后,被处罚人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接受处罚结果。处罚小组处罚小组秘书应向人力资源部门发送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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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应在二十日内依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执行标准》落实处罚,并将处罚执行文件及PS记录截屏反馈至处罚小组。
第四十九条 劳务派遣员工的处罚决定,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公司名义执行处罚。
第五十条 对于通过签订代理合同与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人员的处罚决定,由公司实际管理部门落实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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