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销售管理,加快资金周转,保证销售货款的安全,防范财务风险,在《销售管理制度(2013)》基础上根据本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各办事处项目经理为所管辖项目的货款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区域内管辖项目的销售款及时、安全回到公司财务。
2、 公司委托各商场、超市、零售药店销售本公司产品的,销售经理每月负责根据当月销售数据与对方结算货款,财务负责挂账。销售经理负责根据与各代理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按时回款。所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所有代理商,须在合同明确约定货款直接汇至公司指定账户,严禁销售人员直接从代理商直接收取现金或将公司货款汇款至个人账户。
3、 公司所属的销售点直接对外销售收取现金的,该网点销售负责人必须于收款当日下午直接存款于公司账户或交回公司财务,严禁将货款私自挪用或转交他人。
4、 除公司内部调拨、固定合同客户铺货及客情领用外,仓库管理人员须见到财务部门收款通知后方可发货(包括但不限于400电话销售、淘宝及天猫业务销售)。
5、 财务部与库房管理责任人每月底对各网点库存产品进行盘点,稽核相关销售数据及回款数据的准确性。如有差异须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和财务负责人。
6、 财务部门每月底向销售经理提供在外应收款金额明细,对于未能按合同回款的客户进行重点提示。销售经理对货款有异议的应及时与财务沟通。如无合理理由超过连续两个月货款未能及时回款的,财务应直接与客户进行对账确认。
7、 违反前述2、3条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不低于所涉及货款金额10%的罚款直至开除,涉及违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8、 违反前述4、5条规定的,对相关财务人员和库房管理人员处以300元以上罚款。
9、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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