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国际结算: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 2、国际结算方式发展特点:
①、从现金结算到非现金结算(即票据结算)的过程 ②、从买卖双方直接结算到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③、从现场交易到凭单付款,便利银行办理结算
④、EDI在国际结算中的运用:电子清算系统、电子数据通讯系统、电子单据 第二章
1、票据特性:(一)流通性,英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除非票据上写出“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以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二)无因性,任何票据关系的产生都有一定的原因,包括出票和票据转让行为。但票据是一种无须过问原因的证券,正当持票人可以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 (三)要式性,指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且记载完全,如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就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 (四)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
(五)返还性,持票人一经收到款项,应将票据签字后交还付款人。
2、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3、汇票的必要项目:(一)“汇票”字样:Bill of Exchange , Exchange , Draft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 必须用英语的祈使句,以动词开头,作为命令式语句。 (三)出票地点和日期: 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出票地点可以决定出票行为的法律效力。
(四)付款时间,1.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2. 远期汇票:固定将来日期付款、出票后若干天付款、见票后若干天付款
(五)一定金额的货币
(六)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七)收款人名称(抬头人):限制性抬头: (不能转让);指示性抬头: (凭背书及交付转让);来人抬头: (仅凭交付转让)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4、票据行为: (一)出票:1.写成汇票并签字;2.将汇票交给收款人。出票行为要在交付后才算完成。 (二)背书(重要):1. 在汇票背面写成背书并签字;2. 将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的种类:(1)限制性背书;(2)指示性背书(记名背书、特别背书) (3)空白背书(不记名背书)
(三)提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其承兑或付款的一种行为。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 (四)承兑(重要):1. 写明“已承兑”字样并签字;2. 将已承兑汇票交给持票人。 承兑的种类:1. 普通承兑;2. 限制性承兑:(1)有条件承兑;(2)修改付款期
限的承兑;(3)部分金额的承兑;(4)地方性承兑
(五)付款,在即期汇票及远期汇票到期提示时,付款人应当立即付款,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
(六)退票及退票通知,由拒付地点的法定公证人、法院、或银行公会作出的证明拒付事实的文件。
(七)追索,汇票未承兑时:出票人(主债务人)→收款人(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持票人前手
汇票承兑后:承兑人(主债务人)→出票人→收款人(第一背书人)→ 第二背书人→‥‥→ 持票人前手
(八)保证,指非票据债务人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付款人等所发生的债务予以偿付担保的票据行为。现多采用担保的做法。 5、本票必要项目:(1)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 (3)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4)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5)付款期限;(6)付款金额;(7)收款人。 6、支票必要项目:(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 (3)出票日期及出票地点;(4)出票人名称及签字; (5)付款银行名称及签字;(6)收款人;(7)付款金额。 7、汇票、本票、支票不同
(一)本票与汇票的主要不同点 本票 汇票
1.基本当事人 制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2.性质 无条件支付承诺 无条件支付命令 3.有无承兑 无 有
4.主债务人 出票人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二)支票与汇票的主要不同
支票 汇票
1. 付款人 银行 银行或企业 2. 期限 即期 即期或远期 3. 有无承兑 无 有 4. 转账方式 须划线 无须划线
5. 主债务人 出票人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第三章
一、顺汇:也称汇付法,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款方式属于顺汇。
二、逆汇:又称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出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逆汇包括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 三、汇款类型、业务流程内容 (一)电汇:
(1)电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 (2)电汇回执;
(3)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电文; (4)电汇通知书; (5)收款人收据; (6)付款;
(7)付讫借记通知书。 (二)信汇:
(1)信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 (2)信汇回执;
(3)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4)信汇通知书; (5)收款人收据; (6)付款;
(7)付讫借记通知书。 (三)票汇
(1)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 (2)银行即期汇票; (3)寄送;
(4)票汇通知书;
(5)提交银行即期汇票;
(6)付款;
(7)付讫借记通知书。
四、汇款三种汇款方式不同: 1. 电汇与信汇的区别:
(1)支付工具不同,电汇使用加押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手段,信汇使用航空邮寄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
(2)电汇速度快,信汇速度慢; (3)电汇费用高,信汇费用较低; (4)电汇核实密押,信汇核实印鉴。 2.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区别:(1)支付工具不同,票汇使用银行即期汇票,电汇、信汇是汇出行以电报、电传或信函的方式通知汇入行;
(2)票汇时,汇入行无需通知收款人,由收款人持票前来取款,电汇、信汇是由汇入行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
(3)票汇到银行领款的可能不是汇票上写明的收款人,电汇、信汇的收款人不能转让收款权。 第四章
1、托收:出口商(或债权人)根据买卖合同先行发货,然后开立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出口托收行通过其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进口代收行),向进口商(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2、托收流程图(分情况)
(1)货物; (2)提单;
(3)托收申请书和跟单汇票; (4)回执;
(5)托收指示和跟单汇票; (6)提示跟单汇票;
(7)D/P付款交单或D/A承兑交单后到期付款; (8)提单; (9)取货;
(10)收讫贷记通知书; (11)付款。
3、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4、跟单托收:金融单据附有商业单据或不附有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该业务分为出口托收和进口代收两部分。根据交单条件,跟单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
(D/P)和承兑交单(D/A)两种。
5、D/P:凭付款交单,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商业单据包括提单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6、D/A:凭承兑交单,指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而交出单据。它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第五章(重点) 1、信用证特点:
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开证行 第一性 担保行 第二性
㈡、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㈢、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2、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具体地说,它是开证行(Issuing Bank)根据开证申请人(Applicant)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Beneficiary)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3、信用证业务当事人: (一)基本当事人
⑴.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通常为进口商,是根据商业买卖合同向其所在地的一家银行提交开证申请,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 ⑵. 开证行(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以自身的银行信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 ⑶.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提交合格单据后,获得开证行付款的当事人。受益人通常是出口商,如果是中间交易,也可能是中间商。 (二)其他当事人
⑴.通知行(Advising Bank)
通知行是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大多由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预先指定。 ⑵.被指定银行(Nominated Bank)
被指定银行是指由开证行指定,对信用证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 ①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又称代付行,通常为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多由通知行兼任。付款行向受益人付完款后,对受益人无追索权。 ②承兑行(Accepting Bank)
如果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必须指定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远期汇票予以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时,先向受益人付款,而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该指定银行即为承兑行。 ③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如果一家银行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进行审验,经审单相符后,买入全套单据,并向受益人垫付款项,随后向开证行或偿付行索偿,该银行即为议付行。议付行对受益人是享有追索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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