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中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实现党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集团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紧紧围绕集团的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集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表现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本企业贯彻落实;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及职代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独立开展工作;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支“四有”的职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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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选拔培养符合“德才”标准和“四化”条件的领导人才;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搞好党性党风教育,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条 集团党委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本企业贯彻落实,主要体现在:保证和监督企业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法经营;保证和监督企业各项改革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保证和监督广大职工享有民主权利;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关系;保证和监督企业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干部人事劳资政策;保证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依法经营。
第五条 集团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主要体现在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提交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审议决定的重大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协助董事会、经理层统揽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与董事会共同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向国资委负责。
第二章 集团党委议事范围
第六条 须由集团党委会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向上级党组织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
(二)保证公司生产经营任务完成,保证公司重大决策实施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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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党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从企业创新提升发展、建设和谐企业和员工全面发展的需要出发,确定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任务目标和具体措施,不断探讨、总结、推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规律和经验;
(四)企业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执行、修改和废止; (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等; (六)向各子公司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七)党的工作机构的设臵、调整和撤并;
(八)听取纪委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和完善廉政建设工作的制度和措施;对违纪党员、不合格党员的处理;
(九)党代会或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方案,以及党代会的工作报告;
(十)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
(十一)一级子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党委及工、团组织的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主要措施;
(十二)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集团党委参与决策的事项 (一)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审核批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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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3、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4、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子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
6、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7、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上报的重大事项。
(二)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公司年度经营目标;
3、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含投资设立企业、收购股权和实物资产投资方案);
4、公司主营业务资产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包括各类股权多元化方案和转让国有产权方案);
5、公司与其他企业重组方案;公司内部业务重组方案; 6、公司重要的改革方案(包括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事项;
7、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8、董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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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事项;
9、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重大事项;
10、董事会拟聘任或解聘的公司总经理、总经理提名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拟派往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层人选,未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全资子公司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
(三)经理层提出的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人选(含公开招聘的人选)。
(四)涉及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集团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定批准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汇报,审批工会、职代会、团代会等会议方案;
(三)审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和重要活动方案;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重要的评选、表彰方案,以及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方案;
(五)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臵方案,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九条 国务院国资委及上级组织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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