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委托,其发生的审计费用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支付。
第三十九条 省级以下移民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移民管理机构报告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综合监理工作,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项目法人报送移民工程完成情况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月、季、年度报告,对移民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发现的问题,移民管理机构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四十一条 移民管理机构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移民迁建安置工作,对移民搬迁安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监督。经核实的淹没实物指标、移民安置补偿补助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等,应按规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扶持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适时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制度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第四十三条 移民项目竣工后,要按管理权限及时组织验收和移交;验收不合格的,其整改费用由实施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 实行移民资金管理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确定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建立财务稽核制度。财会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加强会计监督,对不符合批准概算、资金计划、合同及财务制度规定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拨款或报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贪污、挪用、截留、侵占、浪费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所禁止行为的。 三、虚报实物量、移民人数套取移民资金的。
四、篡改移民资金概算和资金计划的,或不严格执行概算和资金计划的。 五、不严格执行移民安置规划,造成投资损失的。
六、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程序,有舞弊行为的。 七、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资产交付手续造成投资损失的。 九、其他禁止行为。
第四十七条 无论何种方式追回的移民资金必须纳入项目管 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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