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
(试 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扎实推进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指导和规范示范项目的建设与运行,保障示范项目工程质量,节约建设资金,降低运行成本,编制本技术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山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省内其它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可参照使用。
1.3 编制原则
(1)建管结合,持续发展原则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要与农村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结合起来,要保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长效运行,使农村环境得到持续改善。
(2)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原则
要根据村庄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条件,因地制宜地建设经济适用、效果明显的环保工程。要充分体现“连片整治”的主题,不搞简单的一刀切模式。
(3)标本兼治,综合保护原则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要与新农村规划与建设、村民聚居点建设等相结合,充分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既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又要采用简便易行的综合整治方案,全面保护提升农村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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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重实效,农民受益原则
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证农民得到实惠。
1.4 编制依据
(1)《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 (2)《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 (3)《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 (4)《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5-2010);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6)《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9)《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技术规范》(NY/T 1702-2009); (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11)《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1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15)《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7959-1987); (16)《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 11730-89); (17)《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8)《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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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本要求
2.1 农村分类
(1)发达型农村:指经济状况好(人均纯收入﹥6000元/年),基础设施完备,住宅建设集中、整齐、有一定比例楼房的集镇或村庄。
(2)较发达型农村:指经济状况较好(人均纯收入3500~6000元/年),有一定基础设施或具备一定发展潜力,住宅建设相对集中、整齐、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3)欠发达型农村:指经济状况差(人均纯收入﹤3500元/年),基础设施不完备,住宅建设分散、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2.2 适用项目范围
示范项目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养殖小区和分散养殖畜禽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及其它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2.3 示范项目考核指标
(1)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2)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 (3)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
(4)生活污水处理率(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60% (5)畜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70%
注1:生活污水处理率:包括户用沼气、化粪池和集中处理等各种处理方式的处理量之和,占生活污水产生量的比例。
注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包括可利用物质的回收利用、定点收集、清运集中处理、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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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建筑垃圾利用填坑造地、路基等各种处理方式的处理处置垃圾量之和,占垃圾产生量的比例。
2.4 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
(1)实施方案内容完整,包括:总论、示范区背景、整治任务与预期
目标、项目内容及实施计划、投资估算、设施运行保障方案、预期成效及保障措施。
(2)工艺方案经技术经济比较,应与示范区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相适应,要技术可行、经济适用,原则上在本技术指南中选择。
(3)工程建设内容要说明污染治理设施现状,拟建工程规模、排水管网设计、设计参数、工艺流程说明、按流程说明各构筑物设计、平面布置及确定处理设施站址说明等。 (4)图纸应规范、比例适当。
(5)投资估算应参照有关概算书要求,包括工程费用(含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6)实施方案应满足国家、省相关规定的要求深度。
3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
3.1 一般要求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的对象是已有集中、分散供水设施,但不能满足饮用水水质要求的水源地。
3.2 饮用水源保护
(1)对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应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原保护区的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要求。
(2)地表水作为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地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以河流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保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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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的污染物排放量。
以水库、湖泊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应视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实施予以消除。
对饮用水输水明渠、暗管,应重点保护,防止污染和水量损失。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可种植本地乔灌草植物,形成植物保护带。
(3)地下水作为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地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以井水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在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积水入渗和漫溢到水源井内。
(4)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要结合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科学确定水源保护范围。
重点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及其周边的工业及生活污染治理、农业源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水体。
4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1 农村生活污水水量、水质
(1)用水量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受生活条件和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根据《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标准》(GB11730-89)和《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山西省农村生活用水量指标可参考表4-1中的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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