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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在理先 辩论赛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6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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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 情理 情在前,理在后。 人的行为思维是有情感驱使的。 人和人之间很多情感是共通的。 在情和理不矛盾的时候,大家是以理为准。 在一件情和理矛盾冲突的事情上,如果产生大多数人的情感共鸣。那么就得依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情会左右理的执行。 如果对方企图用在执行法律不讲情面的为例子。你可以回答,法律制定,本身就已经是在多数人的共通情感的基础上制定的。。违法的人首先违背了大众的情感。所以用法律制裁他的时候才会压制小部分人的情感。。 此外法律的判罚经常会有从轻宽大的做法。都是因为权衡了情的层面。情在左右理。

谢谢主席,大家好

感谢对方辨友的精彩陈词,但我不得不指出对方辨友理论体系中的重大失误。

第一.对先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对方辨友一开始就忽略了先的本意,自己杜撰出一个什么重要性的意思,然后开始你们的慷慨陈词,这首先就是跑题,就算“先”可能有那么一点点重要性的意思,那我们也不能舍本逐末啊,您也得先讨论它的正统意思吧。

第二.对方辨友对情和理的解释更是毫无理论基础,先不说对方辨友是从哪杜撰出你们所谓的这个理的意思,就算我们按对方辨友这个理来理解,它其实从头到尾都是自相矛盾的。首先您所谓的这个理既包括物质又包括意识,其概念几乎扩大到了宇宙间的万事万物,而且对方辨友还直接把您的那个理默认成了绝对正确的,而您所谓的那个情所涉及的范围小之又小,就算这样还被对方辨友默认为大多数情况下是错误的,似乎您所指的那个情只是私情。这样一来对方辨友用你们那个比上帝还伟大的理和你们所谓的那点私情去比谁更重要,谁在先,毫无疑问这不是在讲理的问题,这分明是不讲理啊。

第三.就算情和理真的都按对方辨友那样定义,但我们辩论赛上所有的辨题都要求我们讨论的观点构成一对矛盾,对方辨友的解释使情和理根本无法构成矛盾,他们之间根本没有对立统一关系,而且对方辨友总是在创造一种环境,在这种环境下只有对方辨友所谓的那个理,而那个情根本不起作用。这就好像一个人自己和自己赛跑,跑完后说,我领先我重要。这种霸道的理论我方实难苟同。

第四.对方辨友非要在情理之间分出主次,告诉大家理是多么多么重要,而情呢一冲动就容易坏事,可情有真情和虚情假意,理也有真理和谬误啊。我们在谬误的指导下只会犯比情更大的错误,这难道是理重要性的体现吗?就算理就是真理,我们需要在理的指导下做很多事情,可我们还需要在情的指导下做很多事情啊,再说重要不重要也不是根据谁最终指导的事多谁就重要吧。

最后我要提醒对方辨友的是……

针对对方辨友的种种失误我有必要重申我方观点:

第一.我方对情理以及先的定义来自最新现代汉语词典,所以我方定义更具权威性和准确性。 第二.我方对情理的定义构成一对矛盾体,感性与理性相互依赖,互为存在的前提,而且它们统一于人的思维之中。

第三.情在理先从历史发展来讲,人们总是先从感性再到理性,感性是理性的前提和基础。 第四.情在理先的现实意义是多方面的 1. 所有的理都是由人感性的基奠而产生的

2. 人做任何事情都会有一定的情感倾向性,只有情理达到了一个最佳结合点,才能使我们的实践活动达到完善。

3. 情在理先更符合人内心对事物的接受顺序们。首先你得对某事感兴趣,然后才会进一步了解他!

等等很多方面都有其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情在理先,谢谢。

问题:1对方辨友是否认为我们今天讨论的情和理构成一对矛盾?那对方辨友定义的情和理是一对矛盾吗?它们统一于哪个事物,它们能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吗?没有了一方另一方能否独立存在呢?2法理算我们今天所说的理吗?它是属于意识范畴的啊3对方辨友今天所说的理是否指的是真理?(1)那真理应该和真情构成一对矛盾啊。(2)那理也包括真理和谬误啊。难道谬误重要、谬误在先?

尊敬的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今天我方的观点是:情在理先.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的几处谬误.________

在今天的辩论中,我方从未否认理的重要,但对方同样不能否认,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必然是情理并重的.二者不能有任何的偏颇或缺失.既然本次辩论是站在情理并重的立场上讨论情与理的问题,那么绝对的情或者绝对的理都是没有讨论价值的.下面将由我来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情是理产生的基础.大家都知道一句话\合情合理\可见一件正确的事必然要经过情理这双重标准的考验.我方已经指出,情是指感情,理则是规则,道理.无论是被社会大多数成员认同的规则,还是大家潜移默化公认的道理,其形成的原因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单个社会个体的价值观,社会整体的运行法则,都是应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试想,如多不先感受沙尘暴的肆虐,何来健全的环保制度?如果不先体会战争的残酷,何来全世界对和平虔诚的呼唤?由此可以看出,情是理产生必不可少的基础.

第二,人们对事物认知的顺序是情在理先的.我们在判断某一具体事物时,首先是以个人的情感来感知这个事物,然后才从社会规则角度来衡量分析的.可以说,我们认知事物的顺序都是先从个人情感角度再从社会情感的角度定位事情的.因此,人们对事物的认知顺序是情在理先的.

第三,情是理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我方开篇已经指出,理是为了满足社会情感的需要才得以产生的,情让世界变的丰富多采,理让世界变的秩序井然.情是理的出发点.而现在我要重点阐述的是,情是理的最终归宿.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为了满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情感需要.而一个绝对理性的社会的存在价值在哪里呢?在于让人们机器一样僵硬冰冷毫无感情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与其那样,倒不如像<骇客帝国>描写的那样将世界交给机器统治了.可见绝对理性的世界绝非对方辩友想象中美好,反倒是一个温情的政府更能让人信服.所以情是理的最终归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情在理先

情理情理,没有情哪有理?无情无义的人还会讲理吗?既然有了真情,还要说理吗?和谐社会应该重情义,少评理。理,那是法家的事,事情到了僵局,不得已才行这一条途径---评理。如果多一点谦让,多一点包容,多一点设身处地为他人想想。还要进法院对簿公堂吗?尤其是家庭内部,更应该讲情义。夫妻之间,就只能讲爱。动不动就评理,芝麻小事斤斤计较,这家庭还能安宁吗?大社会也应该先重情义,大家都谦让,哪有那么多磕磕碰碰,俗话说\和为贵\这是和谐社会永远的主旋律!世间 要是没有了情义,再有理也是徒劳的.比如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就是证明.在旧社会,官府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就是而今社会,也还是有贪官腐败分子把持司法机关,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对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来说,有理无处说也是常有的事,所以说.评理,那是末计,下策.朱子家训说:居家戒戒律争讼,讼则终凶.

情在理先

情”是受意识控制的,理”是终结的东西,这就说明了先有情,虽然说,法律不会“留情”的。如果都讲“情”的话,那就没有什么“道理”可言,法律也就不成法律了!这就说明了,因为有情在里面,所有才造成了要制定制度,也就是反方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因为有情的元素在里面。所以,先有情,才有理。 有其物必有其理,尊老爱幼、遵纪守法、尊敬朋友是由情自身性质所决定的“理”(事实上只是人真情的外在表现,是人为地思维模式把它定为理),在本质上是情,是情决定了理,有真情自然能尊老爱幼,先有真情而后方有尊老爱幼之理,理和情又是两个范畴,如小月亮所说,情同时也决定了背信弃义的理,只不过是人为地把它不称作理罢了。道理谁都明白,可又由几人有情了。因为大家都去追名逐利啊,因为社会崇尚感官价值啊,因为社会环境忽视缺乏内在、真情啊。

国家的法律是一开始就有的吗?!最早在君主集权制度下,法律只是社会最高层为了满足自己私欲统治的方便而实行的,这难道不是因私欲这种情才生的规章制度么?人是活的,制度是死的。随着时代的发展,根据人们的需要而变化,人们的需要总是为了满足自己在情上的需求。理的存在是建立在情上的,也是围绕情,更好的表达情和服务情的!所以情在理先。人一出生,最先就表现出来的是本性,是情感的流露。理是在父母、环境的默默教化下产生的。父母、社会给予他什么样的情,相应的在他的成长中才有什么理存在下来。难道还不足以说明问题么。 不管再怎么理智的人,在内心深处都是由情来导理的,你情都不接受的东西,你的理只怕是空洞的吧。

从古至今每个朝代更替而法律不都在变吗?有的朝代法律就简单的几条,有的朝代极其繁琐

个人服从集体不代表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因为在法律面前任何事物都是平等的,人、集体、国家都是平等的,并不是利益问题,而是正义和公平的原理,而正义

和公平不正是由人的无私之情,由爱或善自身的性质(不要说性质是理,性质是人为的概念,本质是情)决定的吗

第一,在逻辑顺序上,“理”往往是大家的“情”的总结、归纳和提升,例如法律。为什么有些事情过去合理现在不合理?有为什么有些事情过去不合理而现在变得合理?是因为大家在“情”上的人是变了。

第二,在人们的思考顺序时,遇到事情第一反应往往是情。然后理性克制住自己的冲动,告诉自己正确的做法。\\

这里的情,明显是指人情,如果单纯喜、怒、爱、憎、哀、惧等就狭隘了正方理论角度,遏制了优势。朱熹说存天理,灭人欲,天理在哪呢,王守仁总结道天理在人心,人心正是情之所寄。 优势是有的,就是实例,法不责众是不是理对情的妥协,还有记得有个案例,一老汉被逼无奈,失手杀了儿子,量刑却非常轻,此类事情还有很多,用事实威压对手,还有不要让对方把理与法混淆

但我的意思是说,人们很少一上来就能用理智的。打个比方说,如果亲人去世了,正常人都是要先悲伤、难过,然后再想想后事怎么处理;如果涉及其它问题例如医疗纠纷或刑事案件,那么再考虑该怎么应对。我想,如果有人一上来先想后者,等三天后事情都处理完了才恍然意识到“哦,原来死的是我亲人啊”,然后才开始痛哭流涕,那她/他多半精神有问题。

当然,我们提倡理智,是为了让我们的思维不要被感情所左右,不要停止在感情冲动上。例如,事情还没搞清楚呢,就先把医院给砸了、把医生给宰了,那结果就追悔莫及了。但不论如何提倡理智,都无法避免人们一上来的感情,这个先后顺序还是很难颠倒的。

1。我方护北已经把“情”的发源讲的很明了了,在这里我不再多言。

2。反方的观点说,“情”是受意识控制的,理”是终结的东西,这就说明了先有情。

3。反方说法律都不会“留情”的。如果都讲“情”的话,那就没有什么“道理”可言,法律也就不成法律了!这就说明了,因为有情在里面,所有才造成了要制定制度,也就是反方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是因为有情的元素在里面。所以,先有情,才有理。

尽管个人要服从集体,试问对方,没有个人又哪里来的集体?所有说,应该是情在先,情在后。现在要讨论的是情理哪个在先的问题,不是谁服从谁的问题,更不是哪个为重的问题。 论点二:在情在理,的前题条件是合情合理,合情的事,不一定合理,但合理的事一定合情!如:交费看病合理,治病救人合情!结论:理在情先!

交费看病,合理,这是因为太多的人因为欠费而造成的死帐,所以有了这个规定,但是为何会有死帐?就是因为情,如果不是因为情先,怎会治病救人?也不会有死帐发生。 我想在每个医院都存在死帐的问题,一个孩子来看病,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家长带的押金不够,但是又到了科里,只能是先上治疗,后面在办手续。这也是因为情!如果碰到抢救的病人,你能对他的家属说,要先交费,才抢救,这样才合理 没有了情 更荒论说理

那些理不就是情规定出来的吗??

正是因为有了情,才制定了理。对方也说过,法律不容情,就是因为有情在里面,才有这样的说法。大家也都知道,有了情在先,本该合理的却不合理了,当然这是个正确与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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