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有权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重新审查。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进行审查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执行。
第二十四条[执法监督-案件检查]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可以适时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各阶段案件材料,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专卖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执法监督-案卷评查]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对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案卷评查。
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附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案件,应当参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一般程序执行。
强制收购与行政处罚并处的,不再另行制作、送达强制收购法律文书。
第二十七条[附则] 本意见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附则] 本意见中的“以上”、“内”、“前”均包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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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或本级。
第二十九条[附则] 本意见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附则] 本意见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安徽省烟草专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规定》同时废止,此前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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