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
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庆建发[2012]43 号
各县(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庆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暂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施工现场 人员管理 通知 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3月1日印发
共印4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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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规定》以及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活动的管理和考核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施工企业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等持证上岗的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
第三条 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对市直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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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制定投标文件时,要按照相关规定配齐配足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企业人员配备必须与中标通知相符。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情况跟踪抽查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必须明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并与中标通知书相符。
第六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只能在一个企业注册,只能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各企业要加强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允许脱离注册单位。其他持证上岗人员实行合理有序的流动机制,凡施工、监理企业需要聘用其他企业人员的,在聘用人员自愿的前提下须经原注册企业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使用企业可予以聘任,明确质量、安全责任,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市建筑业管理局办理调转手续。
第七条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建设项目完成招标活动后,在发放中标通知时,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对施工企业中标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质量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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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企业中标总监进行屏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备案手续时应当对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实施暂扣管理。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监理单位按设计要求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报建设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可以参与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第九条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下列情形除外:
(1)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规,致使建设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撤换、注销上岗证件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并持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的;
(3)本人因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受审羁押的;
(4)非本单位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5)因工作合法调动在另外一个企业注册,不能在本单位执业的;
(6)合法离、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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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国家政策变化、法律规范修改,相关人员丧失从业资格和条件的;
(8)不可抗力因素。
更换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施工现场建造师及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后更换,并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确需更换的,由施工、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后更换,并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施工现场关键岗位更换必须是同等级人员之间更换,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私自更换。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监督检查,在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重点审查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未达到本规定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条件备案手续,并责令改正。
第十二条 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进行扣分处理,按照违规问题的严重程度量化考核。从业人员扣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 2月31日止。扣分分值上不封顶,以6分、12分为管理临界点。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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