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9〕1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
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人民政府,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一日
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联审联批操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收缴工作的通知》(九办字[2009]4号)精神,切实做好建设项目联审联批工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凡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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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九江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除外),由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出让等行政审批手续,实行联审联批。九江经济开发区工业项目的行政审批仍按原规定程序由开发区办理。 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费,一律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缴纳。
四、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到报建单位(个人)的规划批复后,负责填写《图审通知书》,市建设局收到《图审通知书》后负责做好图审工作,并将图审结果反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对图审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运行表》和《缴费通知书》。各相关部门按图审面积和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台进行复核并打印缴费通知单,报建单位(个人)到“银行窗口”缴费,凭缴款单到“财政窗口”开具收费票据。市行政服务中心凭《运行表》和财政部门签署的收费票据开具《放线通知书》。
五、建设项目规费原则上按面积计征,以规划审定批复的面积为准。市建设局负责对报建面积进行审核认定,对单栋图审面积超出规划批复面积误差在3%范围之内的,报建单位应足额交纳规费;对超出规划批复面积3%范围之外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报建单位重新设计,待符合规划条件后再办理报建手续。
六、凡国家、省规定以投资额比例征收的规费,统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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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为按面积标准征收,暂按900元/平方米的工程造价乘以原征收比例计算。今后若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由建设部门造价站提出调整意见,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暂按收费标准的57%(即48元/平方米)征收,以后逐步到位。
七、除房屋建设项目外,市政工程、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等难以按面积计算收费标准的建设项目,仍按投资额比例计征。
八、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实行单列,停止原征收办法和方式,统一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征收管理,由市环保部门或委托区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向施工单位开具缴款通知单,施工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银行窗口”、“财政窗口”缴款,开具收费票据。
九、九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纳入市级统一管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直相关部门及开发区窗口统一审核,按新标准征收各项规费,分帐核算。资金使用由开发区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
十、凡在市城市规划区报建审批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减免的规费外,市本级原有关文件(含抄告单)规费优惠减免的政策停止执行,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标准足额征收。
十一、统一使用建设规费收费票据。建设规费由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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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统一收缴,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加盖“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费收费专用章”。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原使用的票据(含使用专用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原领用的票据由市财政局清理后按规定缴销。
十二、市发改、规划、国土、房产、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既要分口把好监督、审核、执行关,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好审批各环节的衔接,提高审批效率。
十三、所有建设项目一律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完成报批手续,否则,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项目建设,并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十四、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9年1月1日以前已报批并已缴纳部分规费的,已缴纳部分予以认定,未缴纳部分按新标准缴纳。 附件:
1、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批涉及规费项目及标准表 2、九江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审联批运行表 3、九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综合收费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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