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法院继续执行。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回转执行,符合该答复,并无不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文字上的笔误已裁定补正。该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故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复议申请,维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4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
【案例来源】《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执复9号】
3、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由于原被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的时间不易确定,法院作出执行回转裁定所确定的金额及回转期间加倍利息的计算,均应以实际执行到位之日进行结算的数额为准。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明确执行机构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的财产范围不仅包含其已取得的财产,也包括上述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亦明确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执行人实际执行到位的时间无法确定,被执行人所应当承担的一般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数额亦无法确定,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中所载明的执行标的通常为暂计算的数额,最终将以实际执行到位之日进行结算的数额为准。”
【案例来源】《孙东玉、苏州凌进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张生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执复32号】
4、执行回转的范围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因孳息系在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后产生的收益,因此,计算孳息的期间应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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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执行规定》第109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现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根据该规定,执行回转的范围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孳息,因孳息系在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后产生的收益,因此,计算孳息的期间应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时开始。本案中,济宁中院依据精煤公司的申请,按照(2011)济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作出(2013)济执字第141号民事裁定,责令银河公司于裁定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精煤公司1733178.71元及利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裁定计算利息的期间自2012年11月23日至执行回转完毕,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纠正。另,申请复议人提出济宁中院应承担其实际支出损失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银河德普胶带有限公司拖欠输送带款纠纷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执复字第141号】
5、执行回转的范围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孳息,计算孳息的期间应从原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时开始。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航丰园公司向荣达智能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据是(2010)一中民终字第174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航丰园公司2060860.69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荣达智能公司承担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故在该判决执行过程中,航丰园公司在该判决指定期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荣达智能公司支付利息系该案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而航丰园公司据以执行回转的(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并未涉及利息给付的问题,执行回转的财产是荣达智能公司应当返还的款项及涉案款项所产生的孳息,原审法院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执行回转过程中的款项孳息,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航丰园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生效民事判决,荣达智能公司对航丰园公司负有返还财产及孳息的义务,且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了航丰园公司履行义务的期间,故原审裁定确定荣达智能公司向航丰园公司返还航丰园公司多给付的款项和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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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及荣达智能公司自实际占有(2015)一中民再终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的款项至该民事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的款项孳息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荣达智能公司所提复议申请,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荣达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复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复30号】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已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即将整编出版。我们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01:最高法院:如何判断财产保全是否存在错误以及相应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6:最高院:诉前保全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相关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7:保全的范围应如何确定?(2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8:财产保全的解除及注意事项(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0:强制执行依据和管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2:执行和解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6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13:执行担保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及注意事项(12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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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死亡或终止时应如何处理?(14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 15: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实务及注意事项(11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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