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全日制/半日制)》
2.《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计时制)》
附件1:
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 机构设置基本条件(试行)
(全日制/半日制)
一、基本设施
1.机构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整体规划功能合理,日照充足,排水通畅,环境优美。
2.机构所在建筑须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有与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要求相适应的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设备设施。 3.室内装修、采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的要求。配备的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应符合0-3岁婴幼儿的身心发育特点,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有婴幼儿活动室、感知活动室、多功能运动室、午睡室等。室内地面应铺设不易滑倒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可用木质地板或塑胶地板,墙面要有安全防护。婴幼儿活动室应宽敞,阳光充足,空气流通,人均活动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4m2/人(以婴幼儿人数计算),要有敞开式玩具柜,充足的玩具和图书,必要的教具和设备。各活动室应尽量满足隔音的要求,避免相互干扰。
有适合婴幼儿使用的家具,包括桌、椅、床、玩具柜、书架等。桌椅的高度应适合孩子的身高,椅子应有靠背,高度应使婴幼儿的双
足可以舒适地接触地面。午睡室要有适合孩子年龄的专用坚固小床,午睡做到一人一床一被。
5.有规范化的盥洗室、流水洗手设备、蹲式水冲式儿童厕所(蹲坑要有安全扶手)和防滑设备,有活动的毛巾架、茶杯箱和消毒柜。 6.有户外活动场地和游戏场地,需满足国家规定的面积,绿化面积不少于1 m2/人(以婴幼儿人数计算)。户外活动、游戏场地要有塑胶软地或草地,有适合0-3岁婴幼儿活动的中小型户外玩具,有足够数量的童车、皮球、塑料圈等小型玩具,有玩沙、玩水设施。 7.有行政人员办公室、备课室、值班室、晨检室、资料室、储藏室等辅助用房。有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卫生室或保健室等。 8.提供膳食的机构应设有专用厨房或食堂,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根据婴幼儿营养需求,制订带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为婴幼儿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9.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消毒设施,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教具和其他婴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按规定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定期接受疾控部门的消毒质量检测。
10.配有防暑保暖设备,保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11.配有报警监控设备。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二、人员配备
12.机构应当配备园长(负责人)、从教人员、保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等,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人员应热爱所从事的事业,热爱婴幼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3.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机构内工作,慢性传染病患者治愈后方可上岗。 14.园长(负责人)应具有幼儿教育专业(包括教育管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
15.从教人员应具有幼儿教育专业(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和《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16.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要求。
17.保育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8.至少聘用2名专职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身体素质,年龄不超过50周岁,经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能上岗。 19.每班工作人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
0—6个月: 1:2 7—12个月:1:4 13—18个月:1:5 19—24个月:1:6 25—36个月:1:7 三、举办经费
20.开办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举办者必须具有进行早期教养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工作人员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21.按价格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伙食费应全部用于婴幼儿,每月结算并公示,盈亏不得超过2%。 四、机构管理
22.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机构应当接受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卫生保健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食堂工作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机构实行园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由工作人员大会民主决议。举办者应遵守国家《劳动法》,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4.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根据本机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监督其执行情况,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演练。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和传染病应及时上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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