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湛府办?2009?11号
印发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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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以内的村庄纳入城市、镇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循规划先行、因地制宜、生态环保、防灾减灾、政府引导、村民自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主管部门”)主管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配合县(市、区)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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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国土、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村庄规划
第六条 农村自然村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第七条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引和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指导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具体措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编制村庄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地质勘测、自然资源状况等相关基础资料,并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服务工作。
第八条 村庄规划的编制,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应当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公共场所、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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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规模较小的自然村规划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简化部分规划内容。
第十条 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规划方案征询村民意见。规划初步成果必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由镇(乡)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上报审批时,要附送村民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村庄规划经批准后,必须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镇(乡)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和修改。
调整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三章 村庄建设
第十二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村庄规划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并设立明确的地界标志线或告示牌。
前款所称村庄建设用地,是指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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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事业、基础设施等各项非农建设的土地。 村庄建设应当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村集体为农户安排新宅基地的,应当将原有宅基地收回。
第十四条 村庄各项建设应当申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称“规划许可证”)。
县(市、区)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不得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十五条 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使用宅基地建住宅,其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其规划许可证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镇(乡)人民政府核发,报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乡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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