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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题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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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真实情况;

对做出判决的作用。即法院做出判决,得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认定,则以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判断、确定为依托,没有证据,法院就无法做出判决。总之,诉讼证据是民事案件得以处理的立足点和根本点,可以说,没有民事诉讼证据,诉讼就无法进行,纠纷也就无法解决。

五、案例分析

1. 1999年8月,孙某、许某、冯某三人合伙做生意,共同向李某借款300000元,

言明年底(1999年12月31日)前还清,并写了借条,由孙、许、冯三人共同签名(借款人)。2000年元旦过后,孙、许、冯三人未按约定还钱,李某向他们索要,三人互相推诿,仍不还钱,李某准备向法院起诉。现知李某住北京海淀区,孙某住北京朝阳区,许某住北京崇文区,冯某住北京丰台区?问:李某如果到法院去起诉,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1)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属一般地域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本案是连带债务纠纷,共同被告有三个,分别住在朝阳区、崇文区、丰台区。因此三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3)如果李×向三个法院都递交了起诉状,那么应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4)如果三个法院发生管辖争议,则由三个法院共同协商,确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 (5)如果三个法院协商不成,则应由这几个法院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来指定管辖。

2. 于淑兰有二子一女,长子李辉,次子李健,女儿李艳。于有房6间,她与次子一

家住三间其余三间租给王春凯。于死亡,次子独自料理于的丧事,并将全部遗产房6间,卖给王春凯。李辉得知后以李健为被告,要求兄弟二人平分遗 诉讼进行中李艳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得遗产房。 问:本案中上述人各处于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参考要点:本案原告是李辉,被告是李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李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王春凯。?

理由:(1)李辉属合法继承人,李健侵犯了他的继承权。李辉以自己名义起诉,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

(2)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并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被告李健独自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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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遗产,与李辉产生实体法律关系争议,被起诉而成为被告。?

(3)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的独立的请求,并以起诉的方式参加到他人诉讼中的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李艳符合上述条件。 (4)本案的王春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为维护自己权益而参加诉讼的王春凯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3. 花城是某水泥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污染了罗水仙甲、乙、丙三个村共有的水库,

受损达5万元。三个村联合向法院起诉索赔。经过法院调解,水泥有限公司同意索赔金额的5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水泥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未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问:该案应由何地法院管辖?

参考要点:该案应由花城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罗水县水库 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刘明忠为筹办婚礼,向同事陈朝阳借了一部进口照相机。婚礼结束后,刘明忠的

亲戚魏之华又从刘处借走了这部照相机。一天,魏之华在与家属一起游湖时不慎将该照相机失落水中。由于刘、陈、魏三人在赔偿责任的归属和赔偿金额的多少方面出现分歧,陈朝阳对刘明忠提起诉讼,要求刘赔偿金额的多少方面出现分歧,陈朝阳对刘明忠提起诉讼,要求刘赔偿损失1500元。 问:应如何确定魏之华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为什么?

参考答案:魏之华系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具有独立请求权,而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他有两特点:(1)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后果可全部或部分地由他承担;(2)他是在原、被告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终结之前,以申请或被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诉讼的。

在本案中,魏之华对借来的照相机未加妥善保管,使之失落水中,该行为导致了被告刘明忠败诉。刘在败诉后,有权要求魏承担全部败诉后果。这表明,魏在案件处理结果上存在法上的利害关系。此外,魏可以在陈刘之诉进行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5. 某市的王山是一位号称善长治疗癌症的“神医”,因该地晨报上刊登了一篇反对

其“神医”说的文章,王山认为报纸和作者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将该晨报和文章作者诉诸法院,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该晨报及文章作者认为他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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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侵权,并且提出反诉,要求原告王山赔偿因诉讼所引起的经济损失。诉讼进行中,王山向法院申请撤诉被法院拒绝,王山经传票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问:(1)原告王山申请撤诉,法院是否可以不准许为什么? (2)此案应如何审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对原告王山的撤诉申请,因被告已提起了反诉,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准许。因为,当事人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当事人不得利用撤诉的方式规避法律,不得因撤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的利益。王山的撤诉行为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对其的制裁,如果准许其撤诉,就可能因此而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此案应当用缺席判决方式审理。对于原告王山提起的本诉,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当做出裁定不准其撤诉。对王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法院应当缺席判决。对于被告提起的反诉,本诉的原告王山经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6. 某种子公司与某农场签订了一份推广种子合同,合同约定农场收获后给付种子

款,合同经某公证处公证。后来农场以收成不好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执后某公证处应种子公司要求,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此后,种子公司请求汪院强制执行。

问:(1)这种合同,公证处应否赋予强制执行力? (2)此执行申请法院应否接受?

参考答案:某公证处对种子推广合同进行公证是合法的,但在双方发生纠纷后,应种子公司的要求又赋予合同强制执行的效力是不正确的,因为①合同不同于法律上所称的债权文书。②即使是债权文书,公证机关也不得在发生争议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基于上述理由,某公证处赋予合同强制执行的公证书无法律根据,不能作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接受种子公司的执行申请。

7. 王林与刘平打架斗殴导致王林受伤,王林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

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王林因听说刘平与朱华是师生关系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朱华回避。理由是朱华是刘平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经了解,刘平曾是某中学的教师,朱华 该中学的毕业生,但朱华进该校时,刘平已经由于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朱华与刘平并不认识。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王林的申请。王林不服,要求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王林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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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

问:本案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法院驳回王林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刘平与朱华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王林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8. 王刚与聂丽(女)两人离婚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义。法院制

作调解书后,分别向王刚、聂丽进行送达,王刚接受了送达,而聂丽在法院向其送达时,拒绝签收调解书,法院因此找来聂丽所在居委会的干部作为见证人,并将调解书留放在聂丽住所。

问:在此情况下,该调解书依法是否生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该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包括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自愿。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可以反悔,调解书的送达不可适用留置送达。本案中,法院对调解书适用了留置送达,因此,该送达是无效的,不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即不能视聂丽接收了送达调解书,只有在双方签收后才生效。本案不具备此情形。故在本案情形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9. 江城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县东方钢管厂在济南市某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

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双方并且约定,因合同产生的纠纷“由江城县法院 或济南市某区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钢管厂所供钢 管质量不合格,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

问:你认为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1)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济南市某区法院和临山县法院。

(2)理由:当事人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无效,本案应依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权。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济南市某区,被告住所地为临山县。故此,济南市某区或临山区县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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