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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学习提纲(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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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污染致损因素一一排除。法学界认可疫学因果说,判断要件是:1、污染因素在原告发病前即存在并发挥影响;2、污染因素与疾病发生存在正比例关系,该因素影响提高(数量增加)则疾病增多或疫情加重,反之亦然;3、污染物足以引发疾病。个别人的特殊体质和反应应同样加以保护。

在表见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被告污染因素与原告损害间有因果关系,此时给被告反证机会,即其可以相反的证据证实因果关系的不存在,如被告不能证明,则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第68条规定在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污染者不能以第三人过错来抗辩受害人的起诉,只能向第三人追偿,但受害人可以直接选择第三人作为案件被告。注意本条与债权责任法第28条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负责人认为此处可理解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否成立,尚有待进一步研讨。 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

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但也有个别例外,如第74条关于遗失、扩充高度危险物,与管理人保管高度危险物时,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的管理人即承担过错责任。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以及非法占有高然物等情形。特点是:1、即便作业人高度注意,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2、损害发生机率大;3、要求格外地加强预防;4、对该危险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需要特殊的技术和较高的成本投入。 构成要件:1、行为人人事高度危险作业;2、造成他人损害;3、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抗辩事由主要是受害人的故意和不可抗力,在一定范围内还可以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第74条规定遗失、扩充高度危险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而第75条关于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则与此不同,对所有人和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关于动物致损

《侵权责任法》对于动物致损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补充。前者主要是批第78、79、80条,后者指第81条。这里要注意第81条规制的是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与个人饲养烈性犬等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有所不同。

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责任要件包括:1、致损的为饲养动物;2、存在动物加害的事实;3、存在受损的事实;4、动物侵害与损害事实间因果关系。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人过错。 八、关于物件损害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过错推定,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而致损时,以及90条林木折断致损、91条规定的地下设施致损;第二种是无过错责任,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致损时,以及89条规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他人受损;第三种是特指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适用或然因果关系的归责方法(承担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有人称为“连坐责任”,一家之言)。

相应地,责任主体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适用于致物件脱落时;第二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适用于致损物件倒塌时;第三类是可能加害的使用人,多人分担,适用于高空抛物致损时。

九、医疗损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包括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至第64条):

1、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1)诊疗行为;(2)患者的损害;(3)因果关系;(4)过错。 2、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原则上是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是过错推定原则。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明确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历年适用的举证责任倒置不能再适用。此外;对于死亡赔偿金不予采纳,未作规定;另一个现实问题是侵权责任法未解决医疗鉴定的双轨制问题,仍然实行法医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并行。 适用过错推定的几种具体情形:(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2)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举证责任的分担,由于《侵权责任法》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为以过错责任为,以过错推定为补充,因此适用了二十余年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已经不能再用,如何公正地分配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尚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对于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要避免承担责任,首先应当明确义务,其次应当认真履行义务。 1、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第57条) 判断标准:当时的医疗水平(时间性);标准的地域性问题;医院和医疗机构的资质? 2、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第55条)

第55条第二款: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对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品质担保义务(第59条) 4、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第56条)

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医疗机构的紧急救治义务) 特征:法定性、紧急性、补充性、免责性

适用条件: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同意、负责人批准

5、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制作和保管病历义务(第61条)

病历范围: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单据。

患者查阅复制病历的权利:范围:同上;行使方式。 6、保密义务(第62条) 患者隐私权保护

侵犯患者隐私的通常情形:(1)泄露患者隐私;(2)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 患者隐私权的限制:(1)公共利益;(2)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第三者利益的限制 7、适度诊疗的义务(第63条) 对过度诊疗限制的规定 审判中注意的问题:(1)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的界限(医德的重要性);(2)防御性治疗;(3)赔偿范围

第64条: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利的规定 第三部分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凡是侵害民事权益的,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侵权损害责任成立与否,应当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已经实施完毕。 2、行为人实施行为是否产生了损害结果。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侵害的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权益。民事权益,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利益。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列举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共计18种。此处的民事权益并未穷

尽,是一个开放式的规定,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新类型的民事权益不断出现,将会纳入到侵权责任法的范畴。另外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形成权利的占有状态也在保护之列。

(二)根据归责原则和其他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归责原则可以作如下归纳:

1、行为实施侵权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主观上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主观过错原则,也是侵权法领域最传统的归责原则。 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有关联性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这就是推定过错责任。

在适用推定过错原则时应当注意:(1)由侵权一方负举证责任;(2)适用推定过错原则的情形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

3、行为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权益,行为虽无主观过错,但法律规定了要联邦制侵权责任的,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这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

(1)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情形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具体到侵权责任法主要出现在高危和动物饲养致损、环境污染损害、物件损害;

(2)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法规、司法解释均不得规定。 (三)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人

侵权责任主要分为行为责任、他人责任、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审判实践中注意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者:

1、侵权行为人通常就是侵权责任承担者

2、侵权行为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的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34条规定的雇主责任

3、侵权行为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组织和人员承担侵权责任

最为典型的是连带责任。侵权赔偿中适用连带责任要注意:(1)连带责任属法定责任,必须由法律做出规定,否则不能确定连带责任;(2)请求权人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时,部分侵权人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3)当要免除部分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时,可以免除此部分人的侵权责任,但被免除的这一部分人不能再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归纳,可以得出侵权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侵权行为的受损者,以及因侵权而权益受损害的组织和个人。 被告:行为实施人,按照法律规定应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侵害人身权的赔偿问题

(一)侵害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伤残的如何赔偿

包括:1、受害者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因人身损害而产生的误工费。

3、残疾生活附助具费,如替代性的假牙、眼、肢以及轮椅等。

4、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治疗康复完成后,评定伤残等级的,责任人还要赔偿残疾赔偿金。 5、损害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受害人死亡的赔偿 包括:

1、为抢救受害者支出的合理费用,主要是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2、误工费。 3、丧葬费。 4、死亡赔偿金。 5、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关于死亡赔偿金

要正确把握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并不俗称的所谓“命价”,因为生命是无价的,不可能赔偿。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因家庭收入减少,对于近亲属可能受到的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作出的相应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偿,不能看作死者的遗产。对于死亡赔偿金,死者的近亲属有诉权,近亲属参照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由于侵权责任法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分开规定,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当理解为财产性赔偿。

审判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确定一直采用城乡分离的原则。侵权责任法并未取消这一原则,但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淘金”,根据这一规定,当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如果死者均为农业户口,则按照农业户口赔偿标准计付,如果死者均为城镇户口,则全部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计付,如果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城镇户口,则全部按照城镇户口赔偿标准计付。 三、三种责任的承担顺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民事侵权领域不存在“先刑后民”的说法,要注意: (一)如果同一侵权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赔偿责任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

(二)当侵权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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