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小型水库(山塘)巡查员聘用合同书
乡镇名称 村 库名
淳安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印制
聘 用 合 同
根据《淳安县小型水库巡查员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职责
巡查水库(山塘)名称:
水库巡查和考核按《淳安县小型水库巡查制度》、《淳安县小型水库巡查员管理规定》执行;山塘巡查按《浙江省山塘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考核可参照水库巡查员考核的规定制定。
三、基本权利与义务 ㈠ 甲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3、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工作报酬。 ㈡ 乙方
1、享有参加业务学习,提出工作建议的权利; 2、按规定领取工作报酬;
3、服从甲方的组织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工作报酬
乙方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按下列标准支付工作报酬: ㈠ 报酬标准:小(一)型水库每年3600元,小(二)型水库每年2400元(有交通费补助的两座水库请注明),一万方以上山塘每年800元。
㈡ 支付方式:每半年支付一次,即10月份支付50%,另50%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4月份支付。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㈠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受伤,超过一个月不能上库巡查的,或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水库巡查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的;
3、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下或连续两年考核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下的;
4、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
5、触犯法律被判刑的,或被判劳动教养的。
甲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款第4、5项规定外,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兑现工作报酬的,或非合理的扣除部分工作报酬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承担水库山塘巡查任务的。 乙方解除聘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㈢ 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水库降等、报废等情况),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六、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县水电局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以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天内向淳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县防汛办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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