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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细则(试行)(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2-03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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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补发工资的当月应一次性足额补交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在完成应交党费的基础上,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在党员交纳一次性党费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有党费留存权的上一级党组织转账至省委组织部党费户,再由省委组织部转账至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采取党组织负责人谈话、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发通报等方式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取消其当年所有评先评优的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党建目标考核内容,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故意瞒报、少交党费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并要求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影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公安厅政治部每年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当年8月底前及次年2月底前分两次转账至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上缴省委的比例为:各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公安厅政治部均留存60%,上缴40%。

二、党费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应在各乡镇、街道党委每年上交的党费中为其留出不低于20%的使用额度,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在使用额度内报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使用下拨的党费,应当制定使用方案并抄送下拨党费的党组织备查。

第十六条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党群工作处、省公安厅政治部应在当年一季度就本级代管党费当年的使用形成年度分配预算方案,并严格按方案执行。年度分配预算方案应于当年4月上旬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一般应采取转账方式。在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慰问生活困难的党员,慰问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时可以从党费中提取并发放现金。不得另立名目从党费中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以转账方式划拨党费,必须收齐相应数额的票据。转账至党费账户的,所收票据正面应盖单位党组织印章或党费管理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姓名,票据背面应盖党费账号印章;转账至商用账户的,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签署经办人、证明人姓名。发放现金必须制作现金发放表,包括发放名

目、时间、数额等,需经办人、证明人及领取人签字,并留有领取人联系方式。

三、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党费账户名称应有“党费户”字样,并将户名、账号、开户行的全称刻章。

第二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第二十一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基层党委和各级地方党委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群工作处,省公安厅政治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一级党组织通报。

第二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为:

县(市、区)直机关工委等县委派出机构留存10%,其余90%上缴县(市、区)委;

县(市、区)委留存60%,其余40%上缴市委;

市直单位机关党委留存20%,其余80%上缴市直机关工委; 市直机关工委等市委派出机构留存40%,其余60%上缴市委;

省直单位机关党委留存40%,其余60%上缴省直机关工委; 省国资委各出资监管单位、各高校、中央驻赣、省驻市等市厅级企事业单位党委留存40%,其余60%上缴上一级党(工)委;

省公安消防总队党委、省公安厅警卫局党委留存50%,其余50%上缴省公安厅政治部。

县级企事业单位党委留存30%,其余70%上缴上一级党委。 第二十三条 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之外的其他党组织不留存党费。原其他党组织有留存的,必须于2009年3月底前办理移交。移交办法由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群工作处和省公安厅政治部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并负责移交手续的监督、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党群工作处、省公安厅政治部,每年3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委

教育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党群工作处、省公安厅政治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于下一年3月底前提交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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