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因原约定事项有变化,造成业务量大幅增加或减少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六)因委托人改变委托目的、委托范围,需要增加或减少服务收费的。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后,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在开展委托业务过程中,记录涉及委托业务质量、数量、费用开支等内容的工作日志,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签字确认,作为收费参考依据。
第十条 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委托人,应当遵循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并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综合考虑投标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方案、人员配备、相关工作经验、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商务响应程度、报价等因素,合理确定评审内容、设定评审标准、设计各项评审内容分值及占总分值的权重。正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报价分值的权重不应高于20%。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不得通过报价低于按照附件3或附件4规定计算出的收费总额,来取得审计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规范和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执业准则》、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破产清算、歇业清理、特困等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服务收费,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省相关规定范围内,制定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对违反《办法》、本细则和附件3、4规定的审计、会计服务收费行为,委托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计件收费总额低于附件3规定的最低收费额的; (二)超出附件3规定浮动幅度制定计件收费价格的; (三)计时收费低于附件4规定的同类人员收费低限标准的; (四)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附件3、4规定收费标准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约定)提供服务或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收取费用的;
(七)违反《办法》或本细则规定收费的;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行为的规范和指导,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对该行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开展收费检查,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对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价格法》、《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通报,需要进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附件3: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
服 务 计价单位 ≦50>50并>100并基 准 价 >500并>1000>5000>目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100万元 ≦500万元 ≦1000万元 并≦5000万元 并≦10000万元 0.3‰ 10000万元 1 年度报表 审计 货币出资的资本验年 1000元 1500元 2500元 0.5‰ 0.4‰ 0.15‰ 次 600元 1000元 1300元 0.32‰ 0.25‰ 0.15‰ 0.07‰ 2 证 非货币出资的资本验证 基本建设按照节约额的6-9%计收,或按照工程预、决算额的0.1-0.3%计收,具体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在业务约定书或收费合同(协议)中载明。 次 800元 1200元 1500元 0.45‰ 0.35‰ 0.2‰ 0.1‰ 3 工程预、决算审计 1、年度报表审计按资产总额、以知识资本、无形资产为主要资产的单位报表审计按营业收入总额分档计费,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计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实收说 明 资本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各档差额费率累进计费。 2、开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二条第(四)项第3、4、5、6、7、8、9、10、11目和本表第1、2、3项审计业务,实行计件收费的,可以在本表规定的年度报表审计基准价收费标准基础上,按上浮20%幅度内计算收费,价格、财政部门另有优惠减免政策的除外。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计时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附件4:
序 号 1 2 3 4 档 别 合伙人、主任、副主任会计师(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经理或相当职务的人员 注册会计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 助 理 人 员 计 价 单 位 元/小时 元/小时 元/小时 元/小时 收 费 标 准 480-840 300-600 120-360 50-120 开展《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说 明 项和第(四)项第1、2目审计服务的,应当在本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费。价格、财政部门另有优惠减免政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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