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臵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同时强调“推进综合执法的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
根据笔者的工作经历,笔者认为指导意见中所列具体范围,还可以进一步合理划定,方能真正体现“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的原则。
以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就社会噪声污染的查处,既有一目了然就可确定违法行为的“商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同样也有“空调器、冷却塔等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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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而是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鉴定,这无疑是既专业且难度系数较大的鉴定。实践中,城管部门无能力也无资格做出专业鉴定,需要以环保部门的鉴定作为行政处罚的前臵条件。这与实行相对集中减少多头执法,提高执法效率的初衷相违背,那为什么要把原来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事情分成两个部门才能完成的工作呢?
又如2016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一条规定的“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餐饮服务业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一目了然,该处罚;但安装了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却被投诉油烟污染扰民,如何确定油烟达标排放?这无疑也是一个既专业且难度系数较大的鉴定,同样不适宜不应该纳入城管综合执法。
笔者建议:凡涉及专业技术鉴定的权责事项,如空调器、冷却塔等设施是否噪声超标、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是否噪声超标、需要进行鉴定的油烟污染等等应划归相关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部门实施。
(三)查漏补缺,填补立法空白地带。 1. 户外广告缺乏地方性法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进行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条文,比如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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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臵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何为大型户外广告,标准是什么,罚款的幅度又是多少?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未做规定,这给城管执法带来一定的随意性,不严谨。同时LED技术的广泛应用,LED广告也应在法律给予明确的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臵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所以城市管理地方性立法上应及时完善对户外广告的规定。
2. 社会噪声污染罚款幅度未予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社会噪声的种类,处罚事项,但只笼统地规定了给予罚款,如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但罚款的上下界限是多少呢?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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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明确规定。实践中往往参照《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超过罚款限额的,须报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给予处罚,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有些不够严谨,建议在城市管理地方性立法中给予明确。
(四)《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某些条文应该予以修正完善。
1.携带宠物出门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应制定处罚条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但在第六十四条中仅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的给予处罚,那么对“携带宠物出行,拒不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且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如何处罚?因未明确处罚条款,是空白,应补足处罚条文。
2. 对单位主体擅自张贴小广告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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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现实生活中,曾出现过某房地产开发商雇人四处张贴小广告,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而依据本条例,仅能给予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财大气粗的房地产开发商而言,连九牛一毛都算不上。如此低的违法成本,不足以对单位主体擅自张贴小广告给予警醒,应加大处罚力度。
结束语: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城市管理地方性立法涉及城市形象的“面子”与市民生活的“里子”。光鲜亮丽的“面子”看起来固然可喜,但实实在在惠及市民的 “里子”才更重要,超出本地域客观实际所能承受的过高的市容标准,即使强制推行,也只能如“空中楼阁”。城市管理地方性立法应立足于本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以方便、有序、和谐为最高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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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马怀德《城市管理执法体制问题与改革重点》 注释:
①《论语?颜渊》
②马怀德《城市管理执法体制问题与改革重点》 ③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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