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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土壤环境评价的几点思考
作者:宋文恩 李宁? 周连宁 李迎龙 宋彦敏 来源:《科技风》2017年第15期
摘 要:目前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也没有统一、规范的技术导则和方法,及不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等,使得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在环评报告中弱化。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思考和建议,以期为土壤环境管理、污染防控等方面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环境要素包括大气、水、声、振动、生物、土壤、放射性、电磁等[1]。当前我国已有大气、水、声、地下水、生态等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但关于土壤要素的技术文件尚缺乏,且当前环评报告中对土壤影响预测的评价多为定性分析。因此,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 问题分析 1.1 法律依据不充分
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规划和建设项目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在已出台的大气、水、噪声、固废等专项污染防治法中均规定:产生环境污染的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尚未出台,对可能产生污染土壤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支撑不充分。因此,在环评报告中往往忽略或简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1.2 土壤标准不合理
目前,我国正式发布且现行的土壤标准包括:《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发﹝2008﹞39号)、《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32006)等。其中
GB156181995,对一级标准做了“一刀切”的规定,无法反映区域差异,二、三级标准限值存在偏严(如镉)、偏宽(如铅);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农田、菜地、茶园、果园、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缺少对居住、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且GB156181995仅规定了8项重金属和2项有机农药指标,难以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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