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心得:信用证是和讲信用的客户(也包括银行)所作的交易,它本身不能防止欺诈,避免欺诈的最好办法就是不和不讲信用的客户做贸易,要作交易就按规则来。
1、 某进出口公司在7月份出口一批胶合板到美国。由于遇到台风,该公司不得不推迟出货期,但是这样就会造
成装运期过了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对于这样的情况,该进出口公司是不是有责任呢?该进出口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进出口公司有责任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出货,否则构成违约与信用证上的不符。措施:必须联系客户延长装期,在延长装期的同时,把信用证的效期也延长,这样情况下若客户不配合,只有不装货。
2、 如果该进出口公司的美国买家发来一封保证函,说他们会接受单据中的不符点,请出口商立即出货,那么请
问该进出口公司该怎么办?
单纯针对此问题的话分两种情况:一是货未装情况下,坚决不能凭客户承诺装船,因为这样就丧失了信用证作为银行的有条件付款承诺,而使本来是信用证的贸易纯粹变为商业信用的贸易,基本等同于赊销,风险可想而知。所以坚持改证后出货,否则严控风险拒绝出货。二是若客户只出保证函又不同意改证,货已装船,最后对方又不付款的话,那就只有在合同的基础上解决此问题,因为无论如何,只要单证不符,就丧失银行的付款承诺。
3、 经常有公司在和老业务关系做进出口买卖的时候,不签订合同,而是以订单或者形式发票代替合同,请问贵
公司采取过这种方式吗?请说说自己对这种方式的看法。
我司未有此种情况发生。对待外贸业务,必须要有合同,否则出问题根本无依据。理论上:即使客户拒付,但基于合同,只要卖方履行了合同义务,买方就必须履行其相应责任。 4、 经常有公司做进出口业务的时候,不签订合同,而是以信用证代替合同。请问贵公司又没有采取过这种方式?
请对这种方式说说自己的想法。
不能,L/C只是一种支付工具和手段,是一种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并非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信用证基于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就独立于合同。因此外贸业务应严格订立双方合同,并督促对方严格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5、 某进出口公司收到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于该公司业务状况发生改变,结果不能出货了。该公司于是通
知国外的买家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照原合同出货,要求撤销合同,并请该国外买家向其他公司购买。该国外买家同意了该进出口公司的要求,并很快找到了其他中国出口商。该国外买家要求该进出口公司立即去办理撤销信用证的手续,以便更改该信用证的受益人。而该进出口公司认为既然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没办法撤销;而且该开证行直接修改受益人就可以了。请问该进出口公司的说法和该外商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不正确。UCP500规定了信用证有撤销和不可撤销之分(600后就只有不可撤销了),可撤销的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撤销,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不可撤销含义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受益人不通过银行发出同意撤销电文,信用证是不能撤销的(实务操作的例外情况是:受益人不同意不配合但也不履行的情况下,该证自开出6个月未履行可自动被撤销)
6、 某进出口公司收到一份10万美元的信用证,可分批装运,已经出口了5万美元,并且不打算再出口了。请
问该进出口公司需要去撤销信用证吗?
根本不需要。允许分批转运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转运期限内都可以继续履行,也允许部分履行。
7、 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沙发到韩国。价格条款是CIF Pusan. 采用 30days的假远期信用证结算方式。该进出
口公司提交给银行的单据并没有不符点,但是开证行收到单据以后,说沙发有质量问题要求出口商同意开证行少付5000美元。请问该进出口公司应该怎么办?
按照UCP500,只要过了开证行合理的审核单据的期限即收单后7个银行工作日,开证行必须付款。且开证行只能审核单据与信用证的表面是否相符,银行的义务只审核单据,而对单据以外的货物或者合同的问题都无权以此为由提出任何理由不符或少付货款。因此公司应通过银行向开证行提出理由不成立按要求付全款。
8、 某进出口公司收到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的其他条款里面有一句话,说:THIS L/C WILL ONLY BE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FROM OUR PRINCIPAL OF INSTRUCTION。 (本信用证只有在收到我行委托人的指示后才可生效)。对于该信用证,这家进出口公司应该怎样处理?
明显、典型的信用证软条款,属于无效的信用证,必须联系申请人修改成不可撤销而无任何限制生效条款的信用证。其实这样的软条款信用证很少见了,如若现在还收到这样的证就的小心这样的客户了。
9、 某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说:THIS CED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ONLY AFTER THE APPLICANTS
RECEIPT OF THE REQUESTED IMPORT LICENCE RELEASED BY OUR MINISTERIAL AUTHORITIES, AND A COPY OF THE IMPORT LICENCE WILL BE PRESENTED TO THE ISSUING BANK TOGETHER WITH OTHER DOCUMENTS. (只有开证申请人领到部级机构颁发的进口许可证,该信用证方可生效, 而且该进口许可证的一份副本必须和其他单据一起交到开证行)。 请问该公司收到这样的信用证该怎么办? 和前面一个问题换汤不换药。一样的解决办法 10、 信用证里说:THIS CREDIT ONLY AVAILABLE AFTER RECEIPT BY YOU OF OUR ADVICE THAT
OUR PRINCIPAL HAVE RECEIVED AND ACCEPTED THE REQUIRE FINAL L/C AMOUNTING TO 10% OF VALUE OF CREDIT AMOUNT ISSUED BY A FIRST CLASS BANK OF YOUR END COUNTERSIGNED BY US OR BY OUR AUTHORIZED BANK. (本信用证只有在贵行收到我行发出的通知后才能生效,通知内容是我客户已经收到并接受来自一流银行的相当于本信用证金额10%的最终保函,该保函必须由我行和我行所授权的另外一家银行会签。) 对于这样的条款,会给出口商带来什么结果?出口商应该怎样处理?
也是典型的限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这样的条款,即使受益人开出了保函,申请人(其动机肯定存在欺诈)也不会去让开证按要求发出通知让信用证生效,而且申请人可以按保函诈骗受益人,给出口商带来损失。办法:和8、9例子一样,联系修改,并小心这样一开始就动机不纯的客户。 11、 某信用证里面规定,受益人必须支付给开证行信用证总金额的0.5%的款项,作为该信用证的启动费用,
信用证方可生效。对于这样的条款,会给受益人带来什么后果?
和案例10同样,心怀鬼胎的客户其本质是想通过开证来引诱受益人上当(一般出口商都急于打开或扩大业务),会给受益人带来损失,也是典型的诈骗。 12、 某工厂和某日本的买家签订了一笔出口五金工具的合同。由于该日本公司采用零库存的管理模式,所
以在合同中规定,出货日期大概是2006年4月中旬,但是具体的出货日期等候该日本公司的进一步通知。结算方式是100%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随后该工厂很快收到了来自日本的信用证,规定出货日期将于以后以信用证修改的方式通知受益人。请问该工厂该怎么处理该业务?
必须确认收到修改明确装运日期后才能装运,因此要催收客户尽快修改以安心操作。客户若迟迟不按要求修改,就禁止装运,否则装货后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客户手上,风险巨大。 13、 某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经审核,是不可撤销的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条款也没什么问题,附加条
款也没什么问题。但是该信用证在给银行的指示里面说:THIS CREDIT IS ONLY A SAMPLE FOR THE SUBSEQUENT L/C WE WILL OPEN TO THE BENEFICIARY (这份信用证只是我们随后将要开给受益人的信用证的样板)。请问该受益人该如何处理?
首先,受益人的通知行有责任把关该证的有效性,受益人肯定要求删除此条。 14、 某中东银行开了一份信用证给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其中对银行的寄单指示为:DRAFTS AND
DOCUMENTS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MAILED TO APPLICANT’S ADDRESS STIJPULATED IN THIS L/C. (此信用证下的汇票和单据,必须寄到本信用证规定的开证申请人的地址)。请问如果收到这样的信用证,该怎么办?
肯定不行。中东有很多银行都不遵循国际惯例操作业务。信用证是银行处理单据,如果交由客户的话,那客户直接提货而且还不必付款,等于钱货两空!因此坚决要以制止这样违背国际惯例原则操作的错误指示,改为单寄开证行。 15、某进出口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其中有一句话,说:IF THE DOCUMENTS CONTAIN ANY DISCREPANCIES, NEGOTIATION WILL BE ON COLLECTION BASIS. (如果单据含有不符点的话,将按照托收办理)。对于这样的条款,受益人能否接受?
不能接受。信用证就是信用证,信用证有它自身的惯例和游戏规则,它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信用。托收另有其规则,但属于商业信用。而且从实践操作上看,即使交单前有不符点,也可先通过表提或电提方式征求开证银行和申请人的意见后处理,或者时间允许,可让开证行退单以修改后再交单从而安全取得货款。而如接受那样的条款,就意味着没有其他途经对信用证加以救济。至于是否托收是受益人怎么处理单据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不能被任何第三方的条款剥夺的,即使规定其实也无效(即法理上:如某人拥有某项权利,此权利可以由他放
弃或转让,除非法院依法剥夺,任何第三人无权决定其权利的丧失)。
16、某信用证说:L/C IS PAYABLE DURING TWO WEEKS AFTER GOODS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IN APPLICANT’S WAREHOUSE. (信用证将于开证申请人在仓库里面检验了货物并且表示接受两个星期以后付款)。对于这样的信用证,受益人有什么风险。
也属典型的客检控制型的软条款,接受它意味着受益人很可能收不到款,因为客户根本就不会出具接受检验的东西(除非你遇到一个很守信的客户)
17、PAYMENT WILL BE MADE AFTER RECEIPT OF WRITTEN NOTIFICATION FROM APPLICANT
ADVISING THAT RELATIVE MERCHANDISE HAS PASSED INSPECTION. THEREFORE ISSUING BANK WILL RELEASE DOCUMENTS TO APPLICANT WITHOUT PAYMENT AND HAS NO RESPONSIBILITY WHATSOEVER WITH REGARDS TO PAYMENT AND DOCUMENTS RELEASED. (开证行一收到开证申请人的书面通知,说货物已经通过了他们的检验,就会对受益人付款。开证行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的情况下把单据交给申请人受理,并且对于这种行为,开证行是不负付款责任的。)对于这句话,对受益人意味着什么?
与前面的案例基本类似,都为信用证设置了过于便利客户控制的条款,接受这样的条款意味着把本来银行的信用就变成了商业信用,因此受益人无论如何不能接受这样的条款。
18、某远期信用证,关于汇票的表述为:DRAFT DRAW ON BANK A/C OF APPLICANT. (汇票的付款人是代表
申请人的开证行)。请问这句话受益人能否接受?
最好不要这样写,信用证下汇票付款人一定直接是开证行或偿付行或保兑行(若有保兑),而非是代表申请人。 19、某公司通过香港某中间商出口一批运动鞋到美国。香港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价格条款是:FOB HONGKONG.
这样该公司的提单就无论如何都会有不符点。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为此该公司该怎么办?
中间商的操作要分情况,一般做中间商都是做可转让信用证进行操作,香港收证后再转开内地某公司。当然,另外就不用信用证,通过转帐方式与中间商操作。
20、某公司通过香港某中间商出口一批运动鞋到美国。香港公司将美国开出来的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了该公司。
某公司知道和中间商做生意风险比较大,所以很小心地制作了单据,使单证、单单完全相符。可是最终单据还是被开证行拒付,没有收到货款。请问这会是什么原因?
很简单,第二受益人的收款保障以第一受益人的相符交单为前提,若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出现不符,开证行当然拒付货款,这样第二受益人就没有收款保障。在可转让信用证实际运作中,对第二受益人的法律保障还是属于理论上的,第二受益人收款权利并不能受到信用证的充分的保护,假如申请人和第一受益人串通针对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下,第二受益人会损失很厉害,因为第一受益人就很容易挤压第二受益人的利润。
21、某进出口公司和非洲的津巴布韦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服装的合同,不久就收到了来自津巴布韦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是信开方式,直接从开证行寄出到了受益人(该进出口公司)手里。请问该进出口公司该怎么处理?
首先作为企业本身根本无法核实直接从某开证行或申请人出寄来的信用证,现在实践中信开L/C基本不存在了,若不小心收到,千万注意其真实性。可以联系当地银行帮助联系查询是否真实,除此无办法。
22、某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工厂收到国外买家的信用证后,立即组织了生产。可是不久该工厂收到了一份信用证
修改,把金额和数量都减少了一半。由于绝大部分产品已经生产好,而且原材料都已经备齐,如果按照修改后的信用证操作,工厂将蒙受经济损失。请问该工厂该怎么办?
信用证一开立就独立于合同,因此需联系买家按合同约定开证,这是最好的结果。当然也可和客户谈判剩下的货物采用预付款一部分,见提单付尾款的办法解决。最无奈了,客户就不要货了,就只有履行完一半货物收款后继续要求客户履行,若不履行,除法律解决无办法,实践中很难。
23、某公司收到一份信用证,随后组织了货源。可是接下来开证行连续发来好几份信用证修改,并且要求该公
司收到信用证修改之后,立即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申明接受还是不接受哪几份修改。可是由于当时的贸易形势不明朗,该公司也不能立即决定是接受还是不接受哪几份修改,请问该公司该怎么办? 可以不予理会开证行的无理要求。接受与否是受益人的权利,此权利不因任何权利外的第三方言辞而改变,UCP也同时规定,是否接受修改可由受益人在交单时予以确认,若所交单据符合修改后的信用证,即认为受益人接受了修改,反之则受益人拒绝了修改。
24、某公司从青岛口岸出口大蒜到日本,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由于青岛到日本主要港口的航程很短,经常是
单据还没有到达日本的开证行,货物已经到达了日本港口。为了不影响提货,日本买方要求1/3提单由受益人直接寄给他们,剩余2/3提单用于信用证结算。请问该公司如何规避货款两空的风险?
首先严格避免1/3正本提单直接给买家(另外,做提单时绝不能做成具名提单,否则提单失去物权凭证作用),说服客人现在的快递公司绝对能保证单据先于货物到达银行。否则如果明明知道单据会真的晚于货物到达,就不要做信用证,就应选择对双方都有利的T/T结算,预付一部分,然后见提单复印件付尾款的方式,这样可以直寄提单。若客户都不同意,就必须严格按信用证的规则行事。最后还要避免客户提出电放货物的要求,除非他先付全款。
25、某进出口公司和美国公司签订了一批出口服装的合同。价格条款是FOB SHANGHAI,由客人自己负责租船
订舱,该进出口公司只要货物备好后,和该客户的在中国的货运代理联系就可以了。请问这种交易方式的利弊。
这样的话,最好不做FOB,可直接做FCA(货交承运人),因为这样风险转移对出口商更有利;
26、某公司出口货物到中东,采用D/P的结算方式。国外的代收行由客户指定,并且客户提供了该代收行的名
称和地址。请分析该笔业务的潜在风险。
接受对方指定银行很可能造成钱货两空的风险,因为交易只有在和守信用的双方之间才能有保证,否则必须指定客观上对出口商有利的自己的托收行,出口商的托收行在通过其网络寻求他自己的由实力有信誉的代理行托收,这样才安全。
27、某出口商的一个欧洲客户,做了几单之后,想和该出口商建立长久的贸易往来。因此给该出口商下了一年
的长单。请问该出口商接受这样的订单,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一是汇率风险的约定,二是要避免备货后客人不要货的风险(因此要分批备货,且规定备货前要预收定金模式),三是市场价格涨跌风险(价格要规定调整方法)。最好让客户开具针对此合同的不可撤销履约保函,避免客户因为签订合同后不履约或者不完全履约的风险。
28、某进口商打算进口一批废钢,又怕国外供货商不可靠。因此想在向国外开立的信用证里面加几条软条款。
请问可以这样做吗?
绝对没有必要,信用证是交易的支付工具,本身并不能防止欺诈,若软条款对方不接受,根本无法交易。想避免这样的情况,最好在证中规定几个检验证,让知名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
29、某进口商进口一批设备,采用不可撤销的远期90天信用证结算。开证行收到单据之后,经审核,没有什么
不符点,就于合理工作日之内进行了承兑。可是该进口商提到货物之后,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于是要求开证行不要对外付款。请问开证行可以答应该进口商的要求吗?
仅仅是进口商的要求不能阻止开证行根据UCP惯例和票据的特性做出拒付,开证行既然承兑了,就必须到期付款,这也是票据的性质。若真遇到类似情况,理论上只有进口商条查取证申请法院以欺诈为由出止付令,让开证行拒付货款。
30、某进口商要进口一些铁矿砂,要求含铁量是在63.5%以上。信用证上的货描为:Iron ore, average 63.5%
minimum. 请问这样描述有无不妥之处,?
这样描述并不能防止进口商担心对方做假的问题。一般开证时加入质量性的内容入商品名称内不妥,若有此规定可以让著名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质量检验证明来控制质量。
31、某进口商要进口燃料油,合同规定燃料油的含水量不能超过1%. 如果含水量超过了1%, 每超过1%,价
格也下浮1% 请问这样的条款有无不妥之处?
要看交易条款。若是FOB条款,我认为很不妥,因为买方要办理保险和支付运费,假若出口方欺骗买方,极端的情况全部是水,那对进口方来说损失巨大,因此对进口方来说,最好先到进口地查看商品品质,或规定一个第三方机构做一个装船前的检验,进口方见到检验证后再行交易。若为CFR CIF等完全由出口方包办运输到进口地,则并无不妥,最后假若出口商有大量超水,损失也不是进口商的。
32、某进口商希望进口一些先进设备用于技术改造。和国外签订了购货协议,国外也发来了货物。可是该进口
商提货之后,才发现是二手设备,不是他们在合同里面规定的先进的新设备。请问如果你是进口商,该如何规避这样的风险?
首先,要派人去做船前检验(或由著名第三方权威检验机构出具),确保是自己要买的新设备后才能进行交易和装船。 其次最好开立远期支付的信用证,假如之前没考虑到风险遇到了问题,也好有充分的时间去处理,比如起诉对方欺诈,请求法院给银行出具止付令,这样也可避免风险。
33、某出口商出口一批电子设备到澳洲,买卖双方约定空运方式,信用证结算。由于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
请问该出口商如何规避货款两空的风险? 一 要求T/T和L/C结合,以分散风险;二 空运方式交易如同赊销,风险很大,因此对客户资信要有调查,这方面可结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做,顺便也投保,这样最稳妥。三 是结合保函操作,收到对方金额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保函后再操作。 四 做信用证,对对方开征行要有要求,要选著名知名的银行,还有就是要严格把关单据的准确性,做到单证相符,避免对方挑刺拒付。
34、某公司和加拿大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出运一批钢丝到该加拿大公司的仓库。该公司就按照该加拿
大公司的业务员的名片上的地址发了货,结果货到加拿大之后,买方告知这批货物应该发运到位于Montréal的仓库,而不是发到位于Toronto的办公室。这时候该出口商才发现该公司的业务员的名片上有两个地址,一个是办公室地址,一个是仓库地址。请问该公司该如何处理这种状况?以后要吸取怎样的经验教训? 买方规定了要运输到对方仓库,错运了,首先主动承担错运导致的运费予以补偿,这样便于取得对方信任,以便开展今后的进一步工作;教训:合同对所有重要事项要约定明确,防止模糊。
35、某服装厂接待了一个韩国客商,该客商打算请该工厂加工一批服装,由该客商提供面料。由于该客商担心
该服装厂收到其提供的面料之后,不能及时出货,或者不能按照规定的数量出货,所以要求该服装厂先将这批面料买下,以后加工成服装后,再由该客商付款。请问该服装厂能否接受这个交易条件?为什么? 不能,除非是该客商投资的进料加工企业或来料加工企业(来料加工,加工企业也不必先付材料费阿)。原因:风险太大,无法控制加工好后对方是否真的会买,除非提供面料并预付部分加工费,否则不予操作。
36、某电子公司委托国外一家公司代其开发一些电子元器件。合同约定该电子公司先支付10000美元的开发费
用,等到国外公司交货满了20000个后,就退还这笔开发费用给该电子公司。请问这样的交易条件行不行? 若是比较信任的公司,何尝不可。
37、某工厂接到一份订单,出口一种大型五金制品。由于要开模具,模具费用大概25万人民币。国外买家和该
公司约定模具费的支付方式为:国外买家先支付等值于3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给该工厂用于开模具,等到模具开出来之后,生产的样品经过买方验收合格,买方再支付等值于10万元人民币的美元。等到第一批货物出运的时候,买方再支付等值于12万元人民币的美元。请问这个条件工厂能接受吗?为什么?
不能接受,倘若失败,工程承担损失就比买价大写。若工厂很想做此业务,且技术实力确实能达到,可以这样规定:开模费用全部由买方承担,并随制造计划预付款,若开模失败,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这样合理公平些。 38、某进口商进口一批化工品。收到的单据中,装箱单发票上显示是一共58桶,可是提单上显示55桶。可是
实际提货时发现只有48桶。请问该进口商该怎么办? 直接干脆的理直气壮的拒付。(例外:若此货要的特别紧急,暂无其他供应商或产品替代,先提拒付后,在根据实际数量和质量情况压低对方价款以保障自身最大利益)
39、某中国公司出口一些电脑到非洲的内罗毕,双方约定采用空运的运输方式。该公司为了控制风险,要求买
方先支付全额款项。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全额支票,于是卖方就立即发运了货物。请问卖方这么做合适吗?
绝对不合适。国际结算中,一切结算其实都通过银行,直接收到客户快递来支票,首先要检验其票据出具的合理性并通过出口地银行查证真实性后才能发运货物,否则很容易被骗。相信现在没有这样的傻瓜了。 40、某浙江的进出口公司通过韩国的中间商出口一些运动鞋到美国。韩国中间商为了运动鞋卖高一点价格,要
求该进出口公司将鞋子都打上 MADE IN KOREA,使用中性外包装。请问该进出口公司能不能这样做?为什么?
不能,这样违背产地证原则,且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产品声誉和合法权益,不利于自己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更严重的是,被海关查验到,会受到处罚,没必要担此风险。
某公司出口毛毯到南非,每个集装箱的价格为大概3万美元。买卖双方约定由卖方先T/T 50%货款给出口商,剩下的50%采用后T/T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另外出具一份金额为总金额一半的发票用于买方进口报关。请问出口商这样做行不行?
可以,但要注意操作。只能见提单复印件见后付尾款,不能把提单快递后再收钱,否则失去控制。
41、某公司出口货物,信用证规定可以数量上有5%以内的增减。可是该信用证的金额没有注明有相应的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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