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向省外、境外、非主业、非控股、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期
货、股票及基金等投资项目,拟从省级国有资本收益资金中申请安排资本性支出的投资项目,所出 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新设子企业等,所出资企业均应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或核准。其中:企业投向省外、境外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 (二) 需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项目:
未列入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项目,所出资
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企业依据经过批准的改制方案,以经评估后的资产进行投资的,按照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及有关规定执行,所出资企业应在投资行为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三) 需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的项目:
企业主业内的重要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前
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其中:需要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所出资企业应在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政府国资委,并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省政府国资委反馈。 (四) 所出资企业管理的项目:
6
企业已列入经省政府国资委评审的企业发展规划内的主业项目,由
所出资企业按其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直接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中:重要投资项目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性设备的日常更新改造项目,由所出资企业负
责管理。但应在报送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时将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投资情况一并纳入分析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所出资企业应严格控制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要通
过管理制度和相关程序使第三层级及其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层级,以所出资企业为第一层级企业,以所出资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二层级企业,以第二层级企业直接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为第三层级企业,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书面报告。
(二) 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决议。
7
(四) 按省政府国资委规定需提供的项目法律意见。
(五) 企业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项目调整]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由所出资企业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一) 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 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 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第十四条 [分析报告]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分析报告制度,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省政府国资委的要求报送企业投资分析报告。
(一) 所出资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月度投资分析报告,次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8
(二) 所出资企业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金融投资情况、项目 投资收益情况等。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文字说明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四)。
2、在建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本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的对策措施以及需要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等)及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详见附件五)。
3、重要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估]
在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应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重要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由所出资企业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六条 [问责及追究]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政府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
9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闽国资规划〔2004〕74号文中的《省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规范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的通知》(闽国资规划 〔2004〕111号)、《关于调整省属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备案程序的通知》(闽国资规划〔2005〕1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工作规程
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3、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汇总表; 4、企业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表;
5、企业省重点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表。
10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