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省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本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江苏省发改与改革委员会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二)各类专项建设资金;(三)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资金;(五)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七)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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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调整概算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六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的落实情况;(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七条 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七)建设项目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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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
1、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见附录A); 2、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
3、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 4、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 5、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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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市)
第十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一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大中型项目可邀请主管部门参加,省重点建设项目也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向组织初验部门提交初验申请及竣工验收材料;(二)组织初验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三)召开竣工初步验收会议(参照竣工验收会议);(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初步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 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作为正式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为组织竣工初步验收的部门。初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委员会和部分专业人员组成,名单由初步验收组织部门确定。初步验收工作组主要职责:(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五)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和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七)提出初验意见和竣工验收建议日期;(八)起草《竣工验收鉴定书(讨论稿)》(见附录C)。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工作程序:(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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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见附录B)。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听取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和初验工作报告;(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见附表D)。
第十七条 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三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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