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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br>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同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有着直接的联系。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但并不是说它没有自己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在原始社会制度下 ,习惯是氏族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 法的产生经历了不成文的习惯法到成文法的两个阶段。
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表现,这是法的最根本的属性,是法的本质所在。法是被提升于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但这种意志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而是由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http://www.hnctw.com/
法的基本特征(名词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约束力,以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首先,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且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规范;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
其次,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依赖某种强制力,但除了法以外,没有一种社会规范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再次,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 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的法,它的规范作用是通过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其他社会规范,有的虽然也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但这种权利和义务都不 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
1。法的职能:法的职能包括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方面。
无论是执行政治统治职能的法律规范还是执行社会职能的法律规范,都由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制定 ,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因而都具有阶级性。
2。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通过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 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统治的工具。
3。法的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和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第一,法是建立 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由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的,但不能由此简地认为法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第二,法反作用于产生它的经济基础。 法的这种反作用有两种情况,一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起进步作用;二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起反作用。法律究竟起什么作用,这主要取决于它所确认和维护的生产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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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与道德的关系。 (法与统治阶级的政治关系具体反映在法与统治阶级政策的关系上。)
法和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但它们之间有着重大的区别。
首先,法是阶级社会所特 有的现象,而道德规范则存在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阶段。
其次,法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任何国家只能有一个法律体系。在阶级社会里由于各 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它的道德标准也不同,所以有多少阶级就有多少个道德体系。
再次,道德规范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调整的范围广。法和统治阶级道德关系至为密切,它们都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反映,有着共同的阶级本质和共同的目的。
5。资产阶级的特点:
第一,确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巩固资本主义所有制。第二,确认“契约自由”维护雇佣劳动制。第三,宣扬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掩饰资本的特权和垄断权。
社会主义法创立的规律:
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在取得政权后,并不需要彻底摧毁旧法,而是把它保留下来,加以修改和补充,赋予它以 新的阶级内容,就可以用来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了。 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摧毁旧法的基础上创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无论就其产生的基础,还是就其反映的阶级意志和担负的任务来说都是同剥削阶 级法根本对立的。这就决定了无产阶级不能因沿袭用旧法,而只能彻底废除它,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崭新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需要指出,这里所说的废除旧法, 是指废除旧的法律体系和宣布旧法,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并不排斥把旧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遗产而加以批判地继承。
1。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政策的关系。(简答、论述)http://www.hnctw.com/
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1)社会主义法律是根 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2)对于某些国家事物和案件,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时,要直接根据有关政策办理。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施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由于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 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成为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3)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这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 证。
3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束缚(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要形成为法律,还需要经过将先锋队意志转化为国家意 志的过程。(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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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 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党不能代替国家直接向人民发号施令,不能强制人民遵守它的政策,而法律对一切公民都具有国家强制性。(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 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4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现象。既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又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以党的政策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必然 导致以党代政,这既不利于加强党的领导,也不利于在新时期发挥社会主义法律在国家建设和改革中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 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
2由于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一致性,它们必然互相作用,互相影响并相互补充。凡是违反社会主义法律的行为,它一般地也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并 非所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都违反社会主义法律。
3。社会主义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方面的作用。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两个组成部分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通过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和辩证唯 物主义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来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 在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方面,社会主义法律也起着重要作用,宪法就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宜做了明确规定,近年来,国家又相继制定了 一批发展教育、科学、文化的法律和法规,有力地推动和保障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4。社会主义法制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 法律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拥有国家立法权,其他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立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除过 时的法律。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原则(简答、论述)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它是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我国 社会主义法制制定的总的指导思想。 1从实际出发。制定法律要从实际出发,就要做到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为此需要进行大量的切实的调查研究,重要的在于弄清我国国情。同时, 也应该认真研究我国历史上和外国的一切对我国立法工作有用的东西。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群众路线是我们的根本路线,法律的制定固然是特定国家机关专有的职权,不能由群众自发地 去进行,但并不是说这项工作可以脱离人民群众。具体地说,就是在制定法律时,要做到准确地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实现人民的意志。这就要求积极主动地、广泛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使立法工作真 正建立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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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人民群众的实践的基础之上。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法律性质就会改变。但法律的制定又要求在原则允许的限 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对某些问题作出灵活性规定。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坚持原则性,首先就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的基本路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的原则,同时也要坚持立法的法定程序。
4社会主义法律的灵活性包括两个要点:(1)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对某一项原则规定,要考虑到实现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多样性。(2)既考虑到社会主 义法制的统一性,又要考虑到各地方部门的实际情况。
怎样理解法的本质: 1.法律的最深层次的本质是阶级性问题,这就是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与被 统治阶级意志根本对立。 (2)法律做为特殊的行为规范,还有自己的内在规定性,即它所包含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各种特征。
民法的概念: 可以把我国民法定义为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民法所调整的种种财产关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等价和平等的。2.在 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3.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http://www.hnctw.com/
民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受地位平等原则。(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nbsp;3.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 4.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 nbsp;5.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 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固然必须有相应的民法规范的存在前提,但 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还是不能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自出生至 死亡必须具备的既不得非法加以限制或剥夺,也不得由自己加以抛弃或转让的各种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加以处分、转让或抛弃。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某些民事权利只能在公民已达一定年龄时才能享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随公民死亡而终止。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还可因宣告死亡而消灭。http://www.hnctw.com/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经人民法院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期满并审查属实,而后由人民法院作出失踪宣后判决,宣告失踪并不引起被宣告人权利能力的消失,其财产并不因而转移所有权。同 时,宣告失踪也不消灭原来的夫妻关系,宣告失踪并非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 生存时,均可经利害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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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而不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同时,应以法院判决中所确定的失踪人死 亡日期为死亡日期,或应以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撤消宣告:宣告死亡既是一种推定死亡,因而实际上有些被宣告人并未死亡或已生还,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当被宣告死亡之人重现时,经本 人或利害关系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撤消宣告原则上应具有溯及的效力,但应同时保护善意人的利益。如其配偶已再婚,除非能证明其于再婚时明知被宣告人还活着,否则应承认再婚的效 力;若配偶尚未再婚,婚姻关系立即恢复;其未成年子女如已被他人合法收养,也不得单方解除此种收养关系;被宣告人对宣告死亡期间已经转移的财产有权请求返还,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 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应给予补偿。http://www.zikaohunan.com/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虽一律具有权利能力,却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精神是否健全而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
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http://www.zikaohunan.com/
监护: 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如父母已经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监护人应是其祖父母 、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未成年人父母、所有单位或未成年人所地单位同意后,可承担对其的监护责任。
2。对已成年而属精神病的人,其监护人应 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3。监护人虽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但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分处被监护人的财产。
住所:公民的住所是其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法人的概念: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设立的条件:
法人设立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了解它们是否具备成立法人的各种实质条件。防止个人或机关、单位称法人。2。要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之所以能成为 自然人以外的另一民事主体,主要在于它有独立组成它的个人或单位的必要财产或经费,能够以其独立的财产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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