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儿出生后 1 小时内,实行早接触、早吸吮、 早开奶。
(2)对新生儿进行全面体检和胎龄、生长发育评估, 及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做好出生缺陷的诊断与报告。
(3)加强对高危新生儿的监护,必要时应转入有条 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护及治疗。 (4)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及免疫接种。
(5)出院时对新生儿进行全面的健康评估。对有高 危因素者,应转交当地保健机构实施高危新生儿管理。
(二)产后访视。 产后3~7 天、14、28 天分别进行家庭访视1 次,出 现母婴异常情况应适当增加访视次数或指导及时就医。
1.产妇访视
(1)了解产妇分娩情况、孕产期有无异常以及诊治 过程。 (2)询问一般情况,观察精神状态、面色和恶露情 况。
(3)监测体温、血压、脉搏,检查子宫复旧、伤口 愈合及乳房有无异常。
(4)提供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保健指导。 关注产后抑郁等心理问题。督促产后 42 天进行母婴健康检 查。
2.新生儿访视
(1)了解新生儿出生、喂养等情况。
(2)观察精神状态、吸吮、哭声、肤色、脐部、臀 部及四肢活动等。 (3)听心肺,测量体温、体重和身长。
(4)提供新生儿喂养、护理及计划免疫等保健指导。
(三)产后42 天健康检查。 1.产妇
(1)了解产褥期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血压,进行盆腔检查,了解子宫复旧 及伤口愈合情况。 (3)对孕期有合并症和并发症者,进行相关检查,提 出诊疗意见。 (4)提供喂养、营养、心理、卫生及避孕方法等指导。 2.婴儿
(1)了解婴儿基本情况。
(2)测量体重和身长,进行全面体格检查,如发现出 生缺陷,应做好登记、报告与管理。 (3)对有高危因素的婴儿,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理。
(4)提供婴儿喂养和儿童早期发展等方面的指导。
五、高危妊娠管理
(一)在妊娠各期均应对孕产妇进行危险因素筛查,发 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孕产妇管理系统。 (二)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 随访。
(三)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转上级医疗保 健机构做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按上级医疗 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四)危重孕产妇转诊前,转诊医疗机构应与接诊医疗 保健机构联系,同时进行转诊前的初步处理,指派具备急救 能力的医师护送孕产妇,并携带相关的病情资料。
(五)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 诊,指派应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 并做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果反馈至转诊单位。 成立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抢救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 作。
(六)各级妇帅保健机构应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 诊治以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 督管理,按要求逐级上报。
六、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评审 发生孕产妇死亡及围产儿死亡应及时上报,严格按照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基本要求》及时进行评 审。
第三部分 质量控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和质量控 制,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 指标》的内容,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帅保健机构,每年至少 进行1 次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抽查;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妇帅保健机构每半年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进行1 次 全面检查。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各级妇帅保健机构具体落实孕产期保健质量控制 工作。定期深入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考察、查阅登记、对 医务人员进行适宜技术考核,对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管理、技 术服务、信息收集等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相 关管理制度,以保障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相关制度包括: 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危重症抢救制 度、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产后访视制度、 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等。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孕产期保健 工作规范及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自查制度。 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妇帅保健机构的质量检查。从事 孕产期保健工作人员应定期参加技
术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 孕产期保健质量。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期保健工作的信息管理。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不断完善辖区孕产期保健工 作信息系统,改善信息收集方法,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充分 利用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掌握地区孕产妇的健康情况,确定 孕产期保健工作的重点。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各级妇帅保健机构应根据管辖区域的需求,建立 信息科(室)或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内信息的汇总、整理、上 报工作。对收集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建议。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检查。 组织召开信息管理例会,对信息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手 册、产前检查登记、高危孕产妇登记、随访登记、分娩登记、 转会诊登记、危重症抢救登记、死亡登记、统计报表等孕产 期保健工作相关的原始登记。各种登记要规范、齐全,数据 要完整填写。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机构内的 信息收集,对信息进行审核,按照要求填报相应的表卡,按 规定及时、准确地上报同级妇帅保健机构。 附件:
1、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评审工作基本要求 2、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附件1: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工作基本要求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是指通过分析导致 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原因及相关因素,提出降低孕产妇和 围产儿死亡的干预措施,以达到提高孕产期保健和产科服务 质量,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的目的。为加 强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的管理,提高评审质 量,对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评审对象 孕产妇死亡评审对象为辖区内所有从妊娠开始至产后 42 天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 有关原因、内外科疾病、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等 导致死亡的妇女。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自杀) 导致死亡的妇女。 围产儿死亡评审对象为辖区内妊娠满 28 周及以上的死 胎、死产及出生后7 天内死亡的新生儿。
二、评审人员 根据将要评审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情况,确定妇 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评审专家组相关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 为评审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以妇产科、新生儿及妇帅保健专家为主 体,其他相关学科专家共同参与组成。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具 备丰富的临床经验,专家职称原则上省级为正高级,市(地) 级为副高级以上,县(市)、区级为中级以上。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领导、组织、监督和协调辖区内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 死亡的调查及评审工作。落实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调查 及评审所需的各项经费。
2.制定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实施方案。
3.负责成立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专 家组。 4.根据评审发现的问题,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监 督落实。 5.负责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评审结果。
(二)妇帅保健机构职责。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 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2.负责整理、总结、归档及上报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 亡评审资料。 3.负责向医疗机构反馈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结 果。
4.县(市)、区级负责收集医疗机构上报的孕产妇死亡和 围产儿死亡报告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全过程的调查 资料,负责对非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个案进 行全过程调查。
5.省、市(地)级妇帅保健机构负责对下级妇帅保健机 构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培训和指导, 并参加下级妇帅保健机构组织的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三)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1.负责整理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相关的医疗文件。填写 死亡报告卡,并报告辖区内妇帅保健机构。 2.配合辖区内妇帅保健机构的调查,完成相关调查内容。
3.提供参加评审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全部原始 病历复印件或病例摘要、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等材料,上交至 辖区内妇帅保健机构。如已进行尸体解剖,应提交尸检病理 报告。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及时提供发生在非 医疗机构内的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信息,协助辖区内妇 帅保健机构做好相关调查,并进行上报。
(四)专家组职责。
1.认真履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专家的责 任与义务。 2.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程序与要求。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妇帅保健机构制定降低孕产妇和 围产儿死亡的干预措施。
四、评审原则
(一)保密原则 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 论对外披露,评审结果不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
(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审结论以多数人意见为结论。
(三)相关学科参评原则 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时,必须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 审。
(四)回避原则 省、市(地)级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发生医院的专家组成 员在评审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评审要求
(一)评审形式。 根据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发生的数量、类别、组织、 参与专家等情况,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可分别 开展,也可同时开展。 (二)评审时限。
1.县(市)、区级:发生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三个月内完成初级评审。 2.市(地)级:至少每半年组织 1~2次孕产妇和围产 儿死亡评审。 3.省级:每年组织1~2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评审。
(三)评审范围
1.市(地)级和县(市、区)级评审:对本辖区内发生 的所有孕产妇死亡和部分围产儿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2.省级评审:由省根据当年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分 类、趋势和本省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选择评审 主题进行评审,评审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评审程序
1.准备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前须准备完整、全面的评 审资料。评审资料包括孕期保健资料(包括孕产期保健手册 等)、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全部原始病历复印件或病历 摘要、各种辅助检查结果、医院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调 查报告、社区(入户)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调查报告,以及 基层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等。根据孕 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情况,确定评审专家。 2.评审
(1)评审步骤 审评步骤包括:报告病例、专家提问、病例分析、确定 — 23 —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原因及相关影响因素和做出结论。
(2)评审内容 死亡疾病诊断与分类:应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教材中供临 床专业使用的《妇产科学》、《儿科学》和国际疾病分类 (ICD-10)的原则进行死亡疾病的诊断和分类。 死亡影响因素:按照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医疗保 健系统,社会其他相关部门三个环节的知识技能、态度、资 源、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审(见表1),分析影响孕产妇和 围产儿死亡的主要因素。 表1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的内容及形式(十二格表)
知识技能 态度 资源 管理 个人、家庭及居民团体 医疗保健 社会各部门之间 救治延误情况 :针对影响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 因素,分析是否存在就诊延误、交通延误、各级医疗处理延 误,并提出相应的依据。
(4)评审结果 将专家对每例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个案的评审意 见进行归纳总结,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完成孕产妇死亡评 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个案分析报告。个案分析报告中应描述 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的概况、死亡的原因,做出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属于可避免和不可避免的评审结论,并针对每一例 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的评审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相应 的干预措施。
3.总结及反馈 评审结束后,妇帅保健机构应完成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 产儿死亡评审总结报告,并将孕产妇死亡评审和围产儿死亡 评审资料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妇帅保健机构。同 时向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发生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 馈。 附件2: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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