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以开采层为监测重点,反映地下水总体水质状况,同事兼顾与地下水存在水利联系的地表水,重点监控地下水已污染区段或水质异常区段,充分考虑工业、农业、矿山、城市等活动对地下水水质的潜在影响。
③存在多个含水层时,应在与目标含水层存在水力联系的含水层中布设监测点。 ④调查范围小于50km2时,水质监测点至少在7个/层以上,调查范围为50~100km2时,水质监测点至少在10~20个/层以上,调查范围大于100km2时,每增加25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个点/层。
⑤岩溶水地区(特别是南方岩溶发育地区)监测点的布设重点追踪地下暗河,以地下河系统为单元、按地下河系统径流网(由主管道与支管道组成)形状和规模布设采样点,原则上主管道上不得少于3个采样点,重点支管道上不得少于2个采样点。并在与地下水有密切水力联系的地表水处,设置1~2个地表水监测点。 4.2.2石油化工生产销售区
①在加油站(储油库)场址范围内,尽量靠近埋地油罐和加油岛附近地下水下游方向各布设1口污染源扩散监测井。每个加油站(储油库)共需布设至少2口污染源扩散监测井。建议污染源扩散监测井距加油机、埋地油罐的距离不超过10m,且监测井应该避开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和地上构筑物。
②若加油站(储油库)场地处于喀斯特岩溶区域:可不用建立监测井,尽量采用区域中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泉水以及地下暗河的出口处作为监测点;监测点的数量不少于1个;可以加油站(储油库)地下水上游方向处民井、生产井、泉水以及地下暗河入口等作为背景监测点。 4.2.3工业园区
①工业园区上游10~100m范围内,以明显不受园区污染影响的地方布设不少于1个监测点。
②工业园区下游在距离园区边界0~1000m,沿地下水流方向布设地下水监测点不少于3个。
③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在工业园区两侧10~200m范围内各布设监测点1个。
④工业园区内部监测点要求10~20个/100km2,若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监测点至少增加1个;工业园区监测点总数要求不少于3个。监测点的布设宜位于主要污染源附近的地下水下游处,同类型污染源布设1个监测点为宜。
⑤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园区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园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4工业园区外工业污染源及废弃场地
①背景值监测井应布在地下水上游方向,工业污染区地理边界(厂区边界)外50m处布置1个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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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工业污染区内部监测井布置在可见污染源(污染物堆积点、污水井、坑塘等)附近(1~3m且不低于安全距离)。一般来说,同一类污染源布置一口监测井,选择规模大,防护差的污染源附近布置监测井。内部监测点总数不少于2个。
③工业污染区下游监测井布设,应分别布在地下水下游方向的工业污染区地理边界(厂区边界)处,如果地理边界监测井发现有污染,可按外延50m等间距逐步布设,一般不少于2个。
④垂直于地下水流向在污染源区两侧至少各布设1个监测点。
⑤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附近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工业污染区外距离下游边界约100m范围内增加1个主开采层(工业污染区周边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5危险废物处置场
①一般填埋型场地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5眼,综合处置型场地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6眼,其中后者填埋场监测井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要求。
②充分考虑监测井代表性,布点的科学性,并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不能满足数量与质量要求,需增加监测井;对填埋场四周衬层交接或折叠等易发生泄漏区,监测点应予以加密。
③监测点与处置场距离可根据场地水文地质单元岩土性质与类型、水文地质参数及监测方位等因素适当延长或缩减。基于处置场区域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网点及历史监测情况(或基于区域地下水易污性评价分区)布设监测井。
④对于与地下水联系紧密的地表出露泉眼点处可作为场地地下水监测点位;岩溶区地下水监测点可沿与填埋场有紧密联系的地下水通道布设。
⑤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附近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6垃圾填埋场
①填埋场地下水监测井至少为6眼,分别为:地下水背景监测井1眼,污染扩散监测井5眼。
②充分考虑监测井代表性,布点的科学性,并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不能满足数量与质量要求,需增加监测井。
③对填埋场四周衬层交接或折叠等易发生泄漏区及污染扩散区,勘探点可予以加密。 ④监测点与填埋场距离可根据场地水文地质单元岩土性质与类型、水文地质参数及监测方位等因素适当延长或缩减。
⑤基于填埋场区域地下水水质现状监测网点及历史监测情况布设监测井;
⑥填埋场附近如有地下水出露的泉眼点,处于地下水水流上游方向的可作为场地背景监测点,处于地下水流下游的可作为污染扩散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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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7矿山开采区
①对具有相同水文地质单元的矿山的采矿区、分选区和尾矿库,在矿山中心及周边布设地下水质监控井;一般要求在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补给区,即矿山影响区边界50~100m处布设1眼背景监测井和矿山影响区两侧设置监测井应大于1眼(含1眼),及其排泄区影响区的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不得少于3个点。调查对象的开采区、分选区、尾矿库之间距离在10km,则各区下游50~100m设置一眼监测井,如三个区两两间距离少于10km,则在矿山主体下游50~100m处设置1眼监测井。
②对同一个矿山,其采矿区、分选区和尾矿库分别位于不同水文地质单元的,则必须分别考虑每个区域的监测点布设。每个监测对象的监测井布点不少于7个。
③对地下水水文与水质进行监测的同时绘制矿区地下水走向图。若监测区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监测井至少增加1眼。具体参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同时根据监测情况检验布点方式的可行性,可适当做相应调整。
④对于与地下水联系紧密的地表出露泉眼点处可作为地下水监测点位;岩溶区地下水监测点可沿与调查对象有紧密联系的地下水通道布设。
⑤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4.2.8再生水灌溉区
①监测点布设可反映再生水农用区及周边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
②再生水农用区内以网格方式布设,平行和垂直于地下水流向的方式布设监测点,样品布点数量一般不低于7个(再生水农用区上游和两侧各1个,再生水农用区及其下游不少于4个)。再生水农用区面积大于100km2的,至少设置20个监测点,且面积以100 km2为起点每增加15km2,监测点数量增加1个。
③可充分考虑使用现有监测井、民井或泉水,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需增加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
④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⑤对于与地下水联系紧密的地表出露泉眼点处可作为场地地下水监测点位;岩溶区地下水监测点可沿与调查对象有紧密联系的地下水通道布设。 4.2.9规模化养殖场
①宜采用控制性布点和功能性布点相结合的布设原则,采样点主要布设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场区、周围环境敏感点和对于确定边界条件有控制意义的地点。
②一般每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布设地下水采样监测点5个,其中养殖场上游1个,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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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场区1个,垂直地下水流向在养殖场两侧各1个,养殖场下游1个。
③养殖场场区面积不小于1km2,养殖场场区地下水监测点增加为2个,养殖场下游监测点同养殖场场区边界距离应不大于300m。 4.2.10高尔夫球场
①地下水监测点布设可反映高尔夫球场及周边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布点数量一般不低于6个。其中,背景监测井1眼,设在高尔夫球场地下水向上游30~50m处。
②高尔夫球场内,如球场本身有监测井,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若没有,在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在球场内布设2眼监测井。
③在球场外布设污染扩散井2眼,分别在垂直高尔夫球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30~50m处各设1眼,在地下水流向下游影响区设置1眼。可充分考虑使用现有监测井或民井或泉水,不能满足监测位置和监测深度要求时,需增加新的地下水现状监测井,当球场附近有污染源时需增加监测井的数目,原则上按10~20%比例增加。
④高尔夫区域面积大于100km2时,每增加15km2水质监测点应至少增加1 个点。 ⑤对于与地下水联系紧密的地表出露泉眼点处可作为场地地下水监测点位;岩溶区地下水监测点可沿与调查对象有紧密联系的地下水通道布设。
⑥以浅层地下水监测为主,如浅层地下水已被污染且下游存在地下水水源地,则在下游增加1个主开采层(调查对象下游以饮用水开采为主的含水层段)地下水的监测点。
⑦球场内的河流或人工湖增设1个监测点.
⑧在浅层布点过程中若无地下水或无法反映该处地下水的环境质量状况,在发现问题处再进行深层打井监测。 5 环境监测井的设计要求
(1)环境监测井的编码请参考《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编码规则》,监测井编码:xxxxxx xxxx x xxx J x xx 前六位:行政区划编码(省、市、县);第七至十位:二级水文地质编码;第十一位:污染源类型编码(水源地,S;垃圾填埋场,L;危险废物处置场,W;矿山开采区,K;再生水灌区,Z;高尔夫球场,G;加油站,J;重点工业园区,D;工业园区外工业污染源和工业废弃场地, C;规模化养殖场,N),第十二至十四位:场地顺序码;第十五位:监测井标识,J;第十六位,监测井在调查区所处位置,“U”,表示上游,“D”,表示下游,“S”表示两侧;第十七至十八位:监测井顺序码。
(2)环境监测井建设应坚持一井(组)一设计,一井一编码,所有环境监测井统一编码的原则。在充分搜集掌握拟建监测井地区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设计。
(3)监测井设计执行审核、批准制度。
(4)监测井设计书内容主要包括:监测井编码及位置;监测井深度及监测目的层和动态要素;井、孔结构;施工设备及施工工艺;物探测井;井壁管、滤水管、滤料;止水及封孔;洗井;抽水试验方法及设备;井口保护及仪器安装;安全及环保措施等。监测井设计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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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A表1。
(5)监测井设计深度应满足监测目标。
(6)监测井的结构类型包括单管单层、单管多层、巢式、丛式。 6 环境监测井施工技术要求
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如无特殊要求,均为单管单层监测井,滤水管段应为与井管中线相垂直的平行间隔横切缝或使用缠丝包埋过滤器;监测层位一般为浅层地下水,特殊情况下应当覆盖目标含水层;井管内径50mm/100mm,特殊情况下可依据实际需求适当放大;井管材质为井管专用PVC或不锈钢(管材要求详见7.3);一般监测井井深应低于近十年历史最低水位面5m,有受DNAPL(重质非水相有机物,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污染风险的监测井深应在隔水层底板以下0.5m(但不可穿透);一般监测井滤水管长度应保证其在丰枯季节均能采集到水位面下至少1m处水样;对于丰枯季节水位面差较大(>5m)的监测井,滤水管长度范围应保持在多年平均最低水位面下至少1m处,水面上预留5m,在多年平均最高水位面上1m处,水面下预留5m;有LNAPL(轻质非水相有机物,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污染风险的监测井滤水管应高于丰枯季节水位面上0.5m,有DNAPL污染风险的监测井滤水管应深入隔水层0.2~0.3m;围填滤料为不同粒径的分级石英砂;井口应设立保护及警示装置。 6.1 建井资质要求
进行监测井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环保部门认定的相关资质。 6.2 建井监理要求
监测井建设过程中应有经过相关培训考核的环境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理,并填写现场监理表,作为成井验收的依据。 6.3 建井材料要求
具体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可参考附录C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要点说明。 6.3.1 井管和滤水管
选择适当的建井材料,防止材料之间化学和物理的相互作用以及材料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
井管内径50mm/100mm,特殊情况下可依据实际需求适当调整。
监测井井管选择要素包括井深、井径、建井技术,材料强度、地下水的腐蚀性、微生物的作用、化学吸附和脱除性能及材料成本。监测井井管应由坚固、耐腐蚀、对地下水水质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大多数地下水污染调查使用PVC管材(纯PVC无其他添加成分,厚度依据不同的井深为4~6mm或6~9mm)较为理想。对于垃圾填埋厂、高浓度氯代有机物污染场地等特殊场地,不适用PVC管材的,应适用不锈钢(316)管材。井管选择参见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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