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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一公司为何短期内成立14家合伙企业?
一公司为何短期内成立14家合伙企业,税务机关步步为营查清合伙企业留存利润“猫腻”。
金融企业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对外投资,可以延期或规避缴纳企业所得税?近日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从一个异常指标入手,发现一个通过打政策“擦边球”避税的案例,指出这值得所有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企业注意。 质疑经营模式:一个公司为何设14家合伙企业
前不久,北京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接到任务,对A资产管理公司展开稽查。
进驻A公司后,检查人员核查企业的财务报表,比对分析其申报信息,同时针对资产管理行业的特点,对A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详细摸底。在摸底过程中,一个异常指标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A公司自2012年底开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初期成立了3家,在2013年迅速成立多家,到2013年底,A公司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已达到14家。
A公司为什么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成立这么多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是什么,这种经营模式是否存在涉税问题??一系列疑问浮上检查人员的心头。
双向延伸检查,发现合伙企业留存利润未纳税
经查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成立多家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全资子公司作为GP(普通合伙人),A公司或外部投资者单独或共同出资作为LP(有限合伙人),投资于不同的项目,从中获取投资收益。根据其合伙协议中的利润分配原则,在项目投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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