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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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对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行为,依法进行卫生监督。
(二)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类型包括: 1、无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3、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被注销;
4、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逾期三个月未通过审核重新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工作流程
制作文书,采集证据(包括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文书
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核实无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监督前准备 监督检查
进入申请发证程序 不具备发证条件 取缔
三、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一)备好监督文书 1、《现场检查笔录》
2、《卫生监督意见书》 3、《询问笔录》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5、《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和《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6、封条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以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二)备好取证工具 1、摄像机 2、照相机 3、录音笔
四、无证公共场所的执法流程
两名以上监督员规范着装→到达现场→向被监督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对现场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监督文书,采集相关证据(包括视听资料如照片、录音录像等)→核实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照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类型进行处理。 (一)调查取证的步骤 1、调查前准备
熟悉相关法律,了解监督对象的本底资料(机构的基本情况、卫生行政处罚情况等)。 2、现场证据收集
卫生监督员应及时、全面收集关于该场所经营状况的书证物证(经营状态记录、收费记录、经营设施设备等)、视听资料(照片、录像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制作法律文书
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各类法律文书。 (二)现场检查内容和监督文书制作
卫生监督员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指南》的工作程序,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查取证及文书制作。 1、现场检查笔录
①核实并描述该场所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该场所是否能够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并甄别真伪、有效性(地点明确到区、路、门牌号)及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类型。 ②核实并描述该场所现场经营情况,该场所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
③核实并描述现场卫生设施的配置及运转情况,初步了解该场所是否具备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条件。
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询问笔录
①记录被询问人的身份和在该场所担任的职位。
②询问并明确该场所的违法主体类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询问该场所具体的开业和营业时间、目前的经营状态、经营收入、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
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 3、现场证据采集 ①收集书证物证
结合现场情况,收集证明经营状态的证据,包括收费单据或记录、经营设施设备、客人消费记录等,并可现场收集录音、录像、拍照等佐证视听资料。 ②收集该场所的违法主体的证据
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收集营业执照、机构名称、机构代码等信息、公民应收集身份证,并提取复印件或现场照相。 4、收集该场所的经营条件的证据
收集该场所是否具备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的录音、录像、拍照等佐证视听资料。
(三)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处理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按照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类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处理办法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疏导发证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以及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基本要求的,提出疏导治理意见,完成整改达到要求,进入申请发证程序,予以发放卫生许可证,实现其合法经营。 2、取缔
不具备发证条件后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予以取缔。 3、联合其他部门进行取缔
在市、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行动时,取缔程序按照当时的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取缔的处理流程
取缔是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无证经营行为,对无证经营主体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无证经营行为;对无证经营涉及的场所和物品实施查封、扣押。 1、当场实施取缔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条件的,现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封条,当场实施取缔。
①卫生监督意见书应描述:经调查,某某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于何时开展营业,予以取缔。 ②封条的期限为15天。
③对该场所的经营设备进行扣押时,应制作扣押清单。
④卫生监督意见书和扣押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意见书上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仍需继续调查取证的,待证据充分后实施取缔
尚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证据并继续调查取证,待查明违法事实,确定证据充分,符合取缔的法律构成条件的,按上一条目的流程,对其实施取缔。 五、取缔后的处理 (一)解除查封
对查封的无证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在其停止无证经营活动后,解除查封。 (二)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
对查封、扣押的无证经营有关物品,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实施行政处罚
实施没收非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应严格按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六、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
(一)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主体,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实际类型认定。
(二)对无证无照的主体,以实际投资者认定,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七、行政执法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试行) 5《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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