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推荐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名单公示。
经表决通过,获得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由研究生院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三)遴选时间安排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遴选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安排,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
在国内外高水平院校已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引进人才(含兼职、讲座、客座教授),可以直接申请确认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确认表》,并附申请人与我校人事关系证明、在外校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证明、代表性成果的证明及有关科研课题的证明等材料。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投票表决,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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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研究生院审查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于每年的六月、九月、十二月的第一周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申请报告、投票结果、申请人员的资格确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研究生院,经审查批准后,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员名单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如申请人为两院院士、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973首席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入选国家 “百千万人才工程”、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中组部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可以直接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确认为我校博士生导师。
第五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取消
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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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者;
(三)由于其他特殊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做出取消决定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取消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将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正确对待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确认工作,实事求是地填报有关材料。各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材料负有审核责任,必须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和数据。
如发现申请材料造假等违规行为,学校将对当事人和相关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申请人今后三年的申请资格并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和确认的相关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研究生院对相关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0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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