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随着中国法治进程,公民权利意识增强,权利与权利冲突亦突显出来。隐私权要求社会尊重个人信息的保密性与个人生活的宁静,而知情权却要求社会多一些公开性,以满足人们的参政要求与精神文化需要。由此,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便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划分各自的界限、平衡双方的关系等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就两者冲突的探讨来试着寻找一个平衡点。
关键词:隐私权 知情权 冲突 协调 平衡 一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含义及内容
隐私权的概念由美国学者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首次提出,但关于它的定义,迄今为止却仍存有较大争议。比较综合的一个含义是: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进行独立支配,他人未经允许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涉与破坏或者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即对个人信息和资料,如个人健康、财产、婚姻等情况的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
3、个人通讯秘密权。指权利主体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
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但是隐私权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
知情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人肯特·库铂首先提出的,目前法学界对其性质尚无定论。一般认为, 知情权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其主要功效是保护公民个人在知悉和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信息的相关利益。知情权是适应现代政治民主而出现的一种权利,属于公法领域的概念。
知情权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知政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国家机关的活动及国家工作人员背景,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 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和了解社会所发生的发展和变化以及他所感兴趣的一些社会问题真相的权利。
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知悉和自己有关的各个方面情况的权利,如非婚生子女有知道自己亲身父亲或者母亲的权利等。 二对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保护主要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方式。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属于间接保护方式。即法律不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隐私权被侵害时,必须以其他诉由提起诉讼。在我国,隐私权受到侵害往往通过名誉权等人身权保护得到救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不过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都表明了承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
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一般也分为两种,但就目前而言,我国保护知情权的主要方式是间接保护方式。有关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直接法律条文依据。一
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的。同时我国的其他一些法律中也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公众知情权的内容:如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开原则”、“告知制度”、“听证制度”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 三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的表现
从权利角度而言,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而知情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就权利本质而言,隐私权是阻碍人们获得某种信息的权利,而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加之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就使得两种权利的冲突不可避免。在现实生活中,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的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公民参与到了政治生活中,根据知政权,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级官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廉政与勤政状况等,在这个基础上,公民们才能正确地行使手中的选举权等权利。然而这些国家官员并不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那些可能减少他们在民众中威望的隐私为人知晓,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知政权与官员隐私权就发生了冲突。 (二)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公民的社会知情权赋予了公民有权了解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新闻的权利,而作为公众人物,如明星、学者、科学家、艺术家等,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为社会民众所感兴趣,他们的某些隐私也必然成为社会公众知情权所指向的对象。但与此同时,这些社会公众人物不希望自己的隐私被人揭露、为人所知,这就造成了两者的冲突。 (三)公民隐私权与其他公民隐私权的冲突
一般说来,自然人基于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享有对他人个人信息的知情权,然而这与其他公民的隐私保护之间容易发生冲突。比如说,婚检问题和医患问题。这里的冲突不再表现为社会政治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而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四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协调与平衡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隐私权与知情权在许多领域内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理论上我们都可以找到一种合理的方案去平衡它们之间的冲突。 (一)公民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处理这类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应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个人隐私原则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及公共利益时,应采用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这是为了保障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促进政府人员高效廉洁地工作。但这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没有隐私可言了,那些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依然神圣不可侵犯。另外,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虽受到必要的限制,但其家人的隐私权仍受法律的完全保护。 (二)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隐私保护之间冲突的协调
在这个矛盾下适用利益平衡、权利协调的原则。公众人物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一般都与公众的生活相关。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人类的一种健康的欲望。因此,应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对名人隐私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一方面应保护公众人物那些与社会完全无关的隐私,另一方面,应对其私生活中与社会有关的那部分隐私加以适当的限制。 (三)公民隐私权与其他公民知情权冲突的协调
在这种情况下适用互谅互让原则。一般而言,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与其他普通公民的知情权不会发生冲突,但在特殊情况下,当某一普通公民与另一普通公民存在着某种事实上或法
律上的特殊关系或者某一普通公民的隐私与另一普通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而成为另一普通公民知情权所要了解的对象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优先保护知情权。同时,对知情者公开隐私的范围加以限制,当事人可以采取合法的手段向知情者打探或自己设法收集信息,但他不能将收集到的信息到处宣扬。
总而言之,当遇到隐私权和知情权在某个方面冲突的情况,我们更多的要注意事实发生的情况,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隐私权和知情权的冲突还不能很好的解决,但我们相信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有关法律将会慢慢健全,两者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平衡。 参考文献:李茂春《知情权与隐私权之冲突及解决途径》
韩晨旭《刍议隐私权与知情权》
尹晓敏《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及其与知情权冲突之协调》 夏利明《公民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平衡》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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