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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赔偿了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享有向侵权第三人的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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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侵权造成员工伤害导致工伤,用人单位在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有权向侵权第三方追偿? ——鸿海公司向正洋公司追偿工伤保险待遇获赔

近期,本所律师袁炎平、刘秋英代理的一起用人单位与侵权第三方的工伤赔偿追偿权纠纷案由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锡山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侵权第三方按各方在伤害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责任的大小,由侵权第三人按70%的责任赔偿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赔偿中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

2013年7月3日,常州鸿海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员工丁某送货至无锡市正洋某公司(以下简称“正洋公司”),在使用正洋公司自制电梯卸货过程中,因电梯坠落而受伤。之后,常州市有关部门认定丁某为工伤并认定其伤构成九级伤残。2014年底经有关劳动仲裁委裁决,鸿海公司赔偿了丁某工伤保险待遇总计278467.4元。

鸿海公司认为该损失是因第三人正洋公司侵权所造成,该损失不应当全部由鸿海公司承担,为此向袁炎平律师咨询。袁炎平律师认为鸿海公司已经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赔偿中包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可以向正洋公司追偿,因正洋公司自制货梯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检验且对货梯的运行管理和维护缺少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鸿海公司遂委托本所袁炎平、刘秋英律师就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等事项诉至锡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正洋公司赔偿上述各种损失合计123525.8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正洋公司辩称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且涉事电梯张贴了相应的使用制度及警示标志,丁某擅自使用电梯,导致电梯坠落,对事故发生存有重大过错。法院采纳了鸿海公司的意见,确

认鸿海公司可以向正洋公司追偿,但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可以追偿;鸿海公司和正洋公司按70%和30%的责任比例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正洋公司应向鸿海公司赔偿5916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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