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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异常凭证的认
定解析
当前,随着税务机关“放管服”新机制的不断深入,税收管理的风险也暗流涌动,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虚开增值税凭证抵扣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依然猖獗,特别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面临着取证难、定性难、移交难的“三难”状况。对此,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日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规定走逃(失联)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行政定性及处理意见,使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难以遁迹,税务人员行政执法有据可依。 一、走逃(失联)企业判定及与非正常户的区别
当前,走逃(失联)或者非正常户企业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和防范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明确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并明确了具体的判定方法。 (一)明确判定对象
判定走逃(失联)的情形只适用于企业,且被判定企业同时符合不履行税收义务和脱离税务机关监管两个必备条件。纳税人按期办理各类纳税申报及地址变更等涉税事项是必须履行的税收义务。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同时,企业还有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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