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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主要交易所企业上市条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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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记录 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记录” 须具备三年业务记录 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 主线业务 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许的。 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 有关营业记录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少 规定的弹性处于两年;总资产或市值超过5亿港元的 理 公司允许一年 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 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 建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 记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最少 两年业务记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 业务目标声明 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 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 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 附属公司经营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附属公司的实际上联交所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的活跃业务 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控制权 实际经济权益 至少须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 上市后保荐期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该等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间 保荐人(留任保荐人)只会担任顾问的角色 管理层、拥有 权或控制权召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 三年业务记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 业务记录期间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记录期间在基本 有变 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竞争业务 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做出全面披露, 理层管理 控股股东如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 的业务,或会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 (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 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 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 股票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 46,000,000港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 最低市值 6,000,000港元 股票 股票 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上市时市值须达一千万港元 股票 五千万港元或己发行股本的25%(比 市值3000万港元以上或占己发行股本的较高者为准);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 6 / 46

25%,总市值40亿港元以上公司,市值10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 可降至10%。 最低公众持股亿港元以上或发行股本的20%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 候均须量 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须占发行的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 (“权证”) 权证数量的20%一25%(视上市时的市场需须占已发行权证数的25%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 求而定) 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 并无有关规定 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己发行股本的35% 的最低持股量 股东人数 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300名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 包销安排 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载的最 低认购领达到时方可上市 申请人只要做出全面披露,即可自行决 定其招股机制,然而,在定价时有优惠 处理是不容许的。此外,在公开认购部 招股机制 分有优惠处理也是不容许的 上市时至少须有100名股东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就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报,以及遇有 超额认购时配售与公开认购两部分之 间的回补机制订有详细规定。如果公众 很有可能对申请人的证券有很大的需 求,申请人不能只以配售的方式上市 联交所的角色 预先审阅招股章程,以确保符合公司条例(为 能授权登记招股章程)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上市申请 与创业板相同 规定保留拒绝任何申请及对申请提出质询的 权利 积极监察市场活动及在违反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事宜上采取强硬措施促使违规者回复遵行 创业板上市规则 监察、监管及预先审阅公告/通函/上市文件以查核 执行 其是否己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保留权力要求上市发行人刊发澄清公告 /通函 调查不寻常的股价或成交波动 审批是否接纳保荐人,并持续检讨保孝 人是否符合资格 保荐人计划 存备——份为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担任保 荐人的合资格保荐人名单 上市申请程序 创业板 并无有关保荐人计划,但若保荐人在无 合理的原因下而未能达到联交所的期 望,可能导致该保荐人在将来不被接受 担任保荐人的角色 主 板 与创业板相同 7 / 46

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 十五个营业日前连同下列各项呈交联交 所; 新申请人 ● 接近定稿的上市文件(定价部分外) 排期申请表格须于拟举行聆讯日期至少足二十五个营业日前同下列呈 交联交所; ●上市文件较后期的草稿 ● 所有有关文件必须呈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一些有关文件可分批呈交 申请表格连同全部所需的证明文件至少 须在下列时间呈交; 上市发行人 ●于上市文件(不论其是否招股章程)拟付印 前十个营业日; 如无须发出上市文件,则●草拟上市文件连同各项所需的证明文件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十个营业日呈交 ●申请表格须在上市文件拟付印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呈交 于拟发行证券前四个营业日 创业板 主 板 上市发行人 的持续责任 发行人须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3个月 内刊发年报及45日内刊发半年及季 度报告 ●在各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5个月内及●在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 3个月内分别刊发年报及半年报告 信息披露 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须在年报 ●无有关规定 /半年报告中载列实际业务进展与 ●董事酬金以累计总数形式披露,亦按上市文件中所载的业务目标的比较 收入所属范围作分析 ,每名董事的酬金必须在年报中披 露(毋须披露董事姓名) ●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业务性质 出现重大改变属于一般披露责任的范围 披露责任与主板相同,但若在上市那 业务性质出●实际上,上市后首12个月内,发行人 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 现重大改变 不得作任何收购或出售以致发行人在招 个财政年度内将业务性质作重大改 股章程中所作的主要承诺出现根本改变,必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变,除非情况特殊且己得到独立股东批 堆(控股股东不得投票),则作别论 8 / 46

3、联交所主板上市事宜

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联交所执行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上市规则》)所监管。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监督下,联交所负责所有上市事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证券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关事宜。详情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和有关规定。

(1)证券上市的一般原则

联交所对证券上市的监管目的在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基本原则如下: ①申请人适宜上市;

②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做出全面的评估;

③上市发行人必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足够资料,而可合理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必须实时并广泛地公布; ④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

⑤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着股东利益行事,尤其当公众人士属少数股东时。

(2)股本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

下列为股本证券上市必须符合的主要先决条件:

①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为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者。资产全部或大部份为现金或为短期证券的发行人或集团(投资公司除外)一般不会视为适宜上市; ②发行人或其集团必须在相若的管理层管理下,具备一般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在该段期间,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少于2,000万港元; 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溢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③新申请人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1亿港元,而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 券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 ④为确保上市证券有一公开市场:

⑤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一般必须有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若发行人的预计市值超逾40亿港元,公众人士所持有的比率可降低至10%至25%之间; ⑥如为新类别的证券上市,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证券一般须有不少于三名的持有人,而持有人数目最少为100名;

⑦新申请人必须做出一切所需安排,使其证券符合香港结算公司定下的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寄存、交收及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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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联交所一般将不会考虑公司于上市后三年内分拆上市的申请,将公司现有集团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业务在联交所或其它地方分拆作独立上市;

⑨对基建工程公司或对矿务公司的特别上市要求及对海外发行人或对中国注册发行人(H股发行人)上市的附加要求,请参阅《证券上市规则》内之详情。 (3)债务证券的主权上市资格

除了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即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以

外的发行人所有债务证券若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人)担保人两者各须根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必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

规定。 ②如发行人为一间香港公司,则不得属[公司条例]内所指的私人公司。 ③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拥有最少l亿港元的股东资金总值总额,而每类寻求上市的

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定的其它数额。 ④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 下列条件则适用于非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 ①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两者及其有关业

务,必须被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

②新申请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己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若债务证券属选择性销售,而发行人为一新申请人,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 发行)担保人必须己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

账目。 至于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为: ①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 定的其它数额。 ②债务证券的增设及发行均必须获得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

③若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为非选择性销售,债务证券在上市后必须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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