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应通过值班调度员批准),由运行值班负责人通知工作许可人给予办理。
四、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是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的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经矿级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3.工作许可人应是经矿级领导书面批准的有一定经验的运行人员或检修操作人员(进行该工作任务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员);井下变电所、地面变电所(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注:各矿对以上三种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以文件的形式公布]。
五、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工作票签发人: ⑴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⑵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⑶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工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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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⑵负责检查工作票所珍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⑶工作台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知晓。
⑷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⑸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⑹工作班成员精神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3.工作许可人:
⑴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五湖四海符合现场条件。
⑵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⑶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⑷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4.专责监护人:
⑴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⑵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⑶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条款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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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班成员:
⑴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⑵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条款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⑶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工作票许可制度。
1.工作许可人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⑴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的设备确无电压。
⑵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⑶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确认、签名。
2.运行人员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并及时恢复。变更情况及时记录在值班记录日志内。
七、工作监护制度。
1.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职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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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监督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2.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阀厅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或几个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告知。
3.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检查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督护人和确定被监督护人员。
专责监督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专责监督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督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督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督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4.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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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工作台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待。
七、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1.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应从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道,并将工作票交回运行人员。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认可人的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并召开现场站班会后,方可工作。若无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带领,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2.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任何人不得将停电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运行人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全闸送电,但应先通知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⑴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⑵应在所有道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3.检修工作结束以后前,若需要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应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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