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15〕41号文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若是上述情况,这就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分立企业自然人股东增值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倘若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并且未发生增值,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原企业股东全资控股新分立的企业,并且在经营资产转移过程中未从新企业取得任何股份以外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类的支付对价,那笔者认为能否暂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待今后新分立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对于其所拥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所有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并非被分立企业将土地转让给新成立企业,而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将该资产换股,因此,个人认为企业分立涉及的土地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也可以免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六)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 号)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分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税收政策规定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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