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六章 项目资金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新建项目、改扩建及改造项目两个部分。新建项目投资标准为:国家主枢纽项目(一级站)500万元;省级枢纽(二级站)290万元;区域级枢纽项目(三级站)150万元;四级站80万元;农村乡镇汽车站(五级站)20万元。改扩建及改造项目投资标准为:一级站200万元;二级站150万元;三级站100万元;四级站50万元。老、少、边、贫困地区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资金原则上满足站场基本功能的需要,主要用于候车厅、售票室、停车场、仓库及信息系统等生产功能设施的建设;其他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采取其他融资方式自筹解决,不得占用专项资金;项目法人、地方政府投入的土地、设施、设备等,须委托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资产评估机构认定后,可做为股份投入。
第二十五条 站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审批后,按年度投资计划和同比例到位的原则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按财政集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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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由省运管局提出拨款计划,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上报省财政厅批复后,予以拨款,并由省运管局资产监管中心监管。
第二十六条 拨付项目法人的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省运管局应随时掌握站场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和投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运政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地向省运管局报送有关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厅委托省运管局对政府投资形成的站场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省运管局应组建站场资产监管中心,制定资产监管办法,代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用于新建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法人),明确各方权益,确定出资人。政府投资用于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照有偿使用原则,签订《站场建设投资协议书》,明确收益分配原则。收益的处置,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原则,省运管局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或转让由授权经营的项目法人或公司提出意见,经监管部门或代行出资人机构逐级审查,并按权限报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准。处置或转让收入中按出资比例部、省投入的专项资金享有的处置、转让净收入,依据交通部规定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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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经营性项目部、省投入的专项资金应享有的权益及收益,以及处置、转让项目中享有的净收入,由省运管局每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工程质量与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严格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二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三条 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复、谁验收”的原则管理,根据国家相关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八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市(州)本年度站场建设计划。
1、不执行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不力,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知情不报、知错不纠、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2、挪用、挤占在建站场建设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1、不能按规划要求上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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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申请报告的;
2、不能准确及时报送在建工程《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工程进度月报表》的;
3、全年完成工程量不足当年建设计划任务90%的。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拨本项目工程建设款。
1、站场建设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 2、对站务楼工程分包或转包的;
3、未经批准变更主要单项工程结构设计的; 4、主要单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而擅自开工的; 6、发现或被举报证实有指定承包、虚假招标、行贿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本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1、工程未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面建成的;
2、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工程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初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4、工程初步验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5、工程初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善整改的。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回本项目工程建设中政府投资。
1、客货站场建成投入运营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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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变更设计功能或改变使用性质的;
2、将政府投资建成的站场用于抵押、偿还债务或变卖的。 第三十九条 对于“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项目和由此产生的各类问题,均由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不予追加政府投资。
第四十条 未按前期工作中已审定的站址、功能进行建设的站场项目,经核实后,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地区政府投资客货运输站场项目。
第四十一条 站场项目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按照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按时完成站场建设责任目标的市(州)或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获市(州)级及以上优良工程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能够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且不超投资和规模的市(州),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可予优先考虑。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客货运输站场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与投资管理中,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客货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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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甘交规划[2003]26号)同时废止。此前省交通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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