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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
坚战的决定》、《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通知》、《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及《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选聘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生态护林员国家职业标准》及《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
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利用中央财政资金购买劳务,符合本办法之选聘条件并受聘参加森林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选拔聘用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选聘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总责,成立由林业、财政、扶贫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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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推进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精准、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一管理。
(一)坚持精准落地的原则。备选对象生活所在地属于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的代管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优先纳入。
(二)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一个贫困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少数民族家庭、贫困程度较深的家庭优先考虑。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以天然林和退耕还林的生态林面积较大的地区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为重点,集中安排。
(四)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录用。
(五)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林业工作站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村内进行管护活动。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条件
(一)已列入当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二)年龄在18-60岁;
(三)熟悉管护责任区域的村情、山情、民情;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五)政治素质良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程序
(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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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委托乡镇林业工作站在符合条件村组、且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选聘资格条件、名额; 2、选聘范围、程序、方式; 3、管护任务,管护报酬;
4、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二)申报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申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
乡镇政府组织行政村两委、村民小组长、乡镇林业工作站干部采取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政治素质、贫困状况及岗位适应程度。
(五)评定
乡镇政府组成评审组,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打分排序。本着“脱贫、择优、公开”的原则,研究确定拟聘的生态护林员。
(六)公示
乡镇政府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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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聘用
按照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聘、站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应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经县有关部门审定后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扶贫办确认后,由乡镇政府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对聘用生态护林员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反映
生态护林员选聘有关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拟聘任人员,取消聘任资格。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职责
第七条 对管护责任区域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掌握林地、林
木数量、位置等情况,对重点地块、珍稀树种重点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八条 对发生在管护责任区域内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
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九条 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巡护森林、鸣锣预警、
及时发现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看好山头、看好地头、看好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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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看好路口、看好特殊人群;协助管理野外火源、协助查处违规用火和火灾案件;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火灾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条 对管护区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对发生在责任区内的各种破坏宣传牌、标志牌、
界桩、界碑、围栏等林业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予以修复,并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第十三条 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
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十四条 开展林业管护政策宣传,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
它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日常考
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制度,生态护林员培训每
年不少于一次,新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七条 原则上以地形地貌、村界等为界线,划定管护责
任区,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不能少于1000亩。要设立护林标牌,标明管护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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