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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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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土地管理及建设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法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委、县府研究同意,现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占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违反国家、省、市、县土地管理政策,非法占用、租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责任追究是指:对乡镇党委政府、县级各部门及其派出

机构、县域内中央、省属企业、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在“两违”清理整治工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条 违反国土、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及“两

违”清理整治相关规定的,按照组织处理、纪律处理、司法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严肃处理。有下列行为的,视其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依法以纪以规给予当事人警示谈话、诫

勉谈话、停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没收非法所得;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处理。

1、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参与“两违”建设的; 2、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组织、策划、帮助他人“两违”建设的;

3、国家工职人员、党员、干部及其家属阻挠执法,不听劝阻的;怂恿、唆使他人阻扰执法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或散布错误言论,组织、策划、煽动非法上访的;

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同意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

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

管辖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不力的;

6、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谎报、瞒报、不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

7、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拆除或没收决定的;

8、违反规定擅自批准项目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的;

9、违反规定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或擅自调整规划的、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用地、用途和规划项目;

10、县电力、供水、供气、影视通讯等单位对“两违”建设提供服务的;已供电、供水的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后没有在两个工作日内停止供给的;未对私拉乱接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的;

13、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屡职尽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14、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国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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