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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镇及村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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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 则

1、目的

为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市域城镇及村庄在空间、形态、生态和管理等 方面的转型升级,提升城乡规划建设质量,特制定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除中心城区、天府新区直管区城市部分以外的成都市市域范围。包括卫星 城、区域中心城、小城市、特色镇、农村新型社区五个层级。市域城镇体系名单见附表1, 特色镇名单见附表2。

以上各层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已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指标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临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退界

第一、第二、第三绕城高速公路两侧绿地是全市生态格局中重要的生态隔离带和基础设 施走廊。

第一绕城高速公路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用地禁止用于农业生产、绿化、水体、 应急避难、公共文化体育或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对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模

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先拆旧后建新”和“多拆少建”的原则,逐步减少建设用地面积 。 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天府新区段的控制范围为道路红线两侧各1000 米,非天府新区段的 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范围内现状建设和现有居住人口只减不增,除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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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基础设施外,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含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 市建新区(含农村新型社区);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 不得进行改建、扩建;不得布局除水产养殖地外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不得改变 现有灌溉系统 。

第三绕城高速公路的控制范围为道路中心线两侧各500米。控制要求同第二绕城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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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新编、修编规划和进行建设管理均应执行该控制要求。

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天府新区生态绿隔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 审查管理的通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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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环城生态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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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1“三线”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在制定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用地边界 线和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1.1.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生态资源禀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现状最有生态保护价值、法律法规要求的和维 持生态格局需控制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红线内用地主要承担生态保育、农 林生产、旅游休闲等功能,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选址。 1.1.2城市用地边界线

依据上层次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划定城市用地边 界线。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应突破城市用地边界线。 1.1.3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

依据全域成都城乡总体规划、成都市工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划定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 围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范围线内用地应用于发展工业,不应随意改变为其他用途,工 业集中发展区(点)之外原则上不再规划工业用地。

1.2 用地比例

1.2.1产业用地

卫星城产业用地(商业、商务和工业等)比重标准不少于35%。

1.2.2住宅用地

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不宜高于30%。

1.2.3 公园绿地

卫星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5%。

区域中心城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比例不应低于16%。

1.3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1.3.1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

(1)确定住宅建筑总量

根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住宅用地面积,合理确定住宅 建筑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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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划定强度分区

依据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的综合承载力划定强度分区,形 成疏密有致、高低错落、建筑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的城市空间形态。强度分区应覆盖除特别 地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强度分区中住宅用地及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 要求:

①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分别按表

1.3.1.1、表1.3.1.2执行,其中都江堰城区靠近山地区域及历史文化名城控制区域住宅用地(含

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区域中心城标准执行,其余地区住宅用地(含住 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按照卫星城标准执行。

表1.3.1.1 卫星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名称 一分区 二分区

三分区 最大容积率 4.0 3.0 2.5 用地比例 ≤10% ≤25% ≥65% 总建筑密度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25% ≤25% ≤28% ≤18% ≤20% ≤23%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 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表1.3.1.2 区域中心城住宅用地(含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名称 一分区 二分区

三分区 最大容积率 3.0 2.5 2.0 用地比例 ≤10% ≤35% ≥55% 总建筑密度 ≤25% ≤28% ≤3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20% ≤23% ≤25% 注:a.用地比例为各分区中住宅用地占总住宅用地比例。

b.用地比例应计入现状住宅用地,如现状住宅用地占总规划住宅用地比例已超过该 分区规定比例时,则不得新增该分区住宅用地,同时超过部分计入下一分区用地比例。

②商业、商务用地规划控制指标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商业用地(含商业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商务用地(含商务用地兼 容住宅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见下表:

表1.3.1.3商业、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类别 一分区 二分区

三分区 卫星城 ≤4.5 ≤4.0 ≤3.0 区域中心城 ≤4.0 ≤3.0 ≤2.0 3

表1.3.1.4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4.5 ≤4.0 ≤3.0

≤2.5 ≤2.0 总建筑密度 ≤49% ≤51% ≤54% ≤57% ≤60% 表1.3.1.5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含兼容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总容积率 ≤4.5 ≤4.0 ≤3.0

(3)特别地区规定

≤2.5 ≤2.0 总建筑密度 ≤40% ≤40% ≤40% ≤40% ≤40% 高层主体建筑密度 ≤22% ≤20% ≤20% ≤20% ≤20%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可划定特别地区,特别地区不应超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1.0%, 特别地区的范围划定和控制要求应体现城市形态优先的原则,且用于旧城改造的不能超过特 别地区面积的70%。特别地区用作住宅时,卫星城容积率不超过5.0,区域中心城容积率不

超过 4.0,绿地率等其他指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特别地区用作其他用地时,容 积率、绿地率等指标均以批准的控规和城市设计为准。

(4)城市设计

卫星城及区域中心城应在形态分区框架之下,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设计,形成高低 错落、特色鲜明、环境优美的城市形态。通过城市设计确定的各地块容积率、绿地率、建筑 高度、建筑密度、建筑贴线率等形态指标,不应突破本规定,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1.3.2工业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有特殊工艺要求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1.4 建设用地停车

(1)卫星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 1.2 个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区域中 心城住宅用地停车配套指标不宜低于1.0个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除外)。

(2)地面停车位占住宅用地配套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超过20%(保障性住房除外)。

(3)保障性住房按照下表规定进行停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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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1.1保障性住房停车配置

机动车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助力车 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 0.5辆/100平方米 公租房和廉租房 —— 3.5辆/100平方米 0.25辆/100平方米

第二章 建筑形态管理

2.1 城市形态

科学规划城市形态分区,合理控制住宅用地开发强度。形成建筑布局高低错落、生态空 间疏密有致、街巷空间尺度宜人、历史文化特色鲜明、城市中心突出,天际轮廓线优美的城 市形态。卫星城、区域中心城应结合开敞空间、滨水岸线、城市轴线等塑造城市特色,规划 建设标志性建筑(群)。

2.2 建筑面宽

临30米及以上主要道路、主要河流 及开敞空间建筑物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8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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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高度大于 24米且不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3)建筑高度大于 6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

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

2.3 建筑高度

主要河流 3 水体两侧以低层、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与建筑至河道水体外侧绿线 的距离的比值(如图2.2.1.1所示)宜小于1:1。

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中宜以一幢(组)较高建筑形成空间制高点,较高建筑与周边 建筑的高差比不宜小于 25%(航空限高 45米以下区域不宜小于20%),面向城市开敞空 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的天际轮廓与纵深空间层次。

图2.3.1.1 水体周边建筑高度要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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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河流见附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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