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水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汽轮发电机组设备 技术规范书
2.13 材料
(1) 制造厂家根据技术要求选择适用的汽机本体及辅助设备材料是。按有关国标或有关制造厂选用的标准(如ASTM,AISI,ASME,SAE等标准)标出材料型号,当没有这些牌号时,标明材料制造厂家、材料的物理特性、化学成分等。 (2) 供方提供材料检验记录的副本。 2.14 安装和检修的要求
(1) 供方随机提供用于拆卸、起吊、安装各项部件的专用工具。
(2) 在汽缸、阀门和导汽管外壳上设置手柄、挂耳或其他装置;重量超过20kg的汽轮机零部件不适于用钢丝绳捆绑时,另配置起吊、卸放和支承装置,以便于安装和检修。 (3) 汽轮机应备翻转轴瓦时用的抬轴装置。
(4) 汽轮机径向汽封、端部汽封和隔板汽封的结构能调整间隙。
(5) 汽轮机汽缸等重要部件上,设有用以进行部件金属材料性能试验的取样部位。 (6) 汽轮机配有能固定在转子上用来找中心的专用工具。
(1) 在各种运行工况下,与汽轮机本体部分连接的蒸汽管路所产生的推力,不会影响汽轮机的安全运行。
汽轮机出厂时做到内部清洁,特别是轴承箱、齿轮箱、油箱、主辅机部套和油系统管道内彻底清理干净,并妥善防锈。
汽轮机具备不揭缸在转子上配置平衡重块的条件。并有调整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的手孔。 2.15 防火要求
汽轮—发电机组考虑必要的防火设备及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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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保证与检查试验 3.1 设计制造技术标准
3.1.1 汽轮机的设计、制造所遵循的标准的原则为:
3.1.1.1 凡按引进技术设计制造的设备,按引进技术相应的标准如ASME、ASTM、NFPA及相应的引进公司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制造、检验。
3.1.1.2 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满足现行的电力行业(包括原水电部、原能源部)相应规范,当两者有矛盾时,以电力行业标准为准。
3.1.1.3 在按引进技术标准设计制造的同时,满足有关安全、环保及其它方面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定)。
3.1.1.4 如果本协议中存在某些要求高于上述标准,则以本协议的要求为准。 3.1.1.5 在不与上述规定标准规范(规定)相矛盾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1.1.6 供方提供设计制造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等清单。 3.1.2 在与上述规定不相矛盾的情况下,供方可参考下列标准: AISC 美国钢结构学会标准 AISI 美国钢铁学会标准 ASME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标准 ASME PTC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动力试验规程 ASTM 美国材料试验学会标准 AWS 美国焊接学会 EPA 美国环境保护署 HEI 热交换学会标准
NSPS 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 美国新电厂性能(环保)标准 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IEEE 国际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 NERC 北美电气可靠性协会 NFPA 美国防火保护协会标准 PFI 美国管子制造局协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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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PC 美国钢结构油漆委员会标准 GB 中国国家标准
SD (原)水利电力部标准 DL 电力行业标准 JB 机械部(行业)标准
除上述标准外,卖方设计制造的设备还应满足(但不低于)下列规程的有关规定(合同及其附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电力部《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电力部《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 电力部《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电力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与电力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有矛盾者,以电力部的为准)
电力部(水电部)《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锅炉、汽轮机发电机参数系列标准》 电力部《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部 《火力发电厂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3.1.3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有关标准时,探讨使用最新标准的可能性。 3.2 质量保证
3.2.1 供方采取措施确保设备质量,产品交货前,应汽轮机各部件和辅机进行必要的检查与试验,以保证整个设计和制造符合规程要求。 3.2.2 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3.2.2.1所供设备符合有关技术条件和安全规范; 3.2.2.2安全装置和保护装置动作正确; 3.2.2.3达到买方要求的规定值; 3.2.2.4满足买方要求的其他特殊条件。
3.2.3 供方有责任将检查和试验资料按规定完整并及时提交给需方;对重要的检查与试验项目,邀请需方派代表参加。并在试验前的20天通知需方代表。
3.2.4 如产品质量和性能与标准不符时,需方有权拒绝验收,卖方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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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性能保证
为验收供方提出的保证值,对该机组进行TRL、T-MCR工况以及净热耗值的验收试
验。
4.1 按照2.1.2条的要求,该机组能连续发出18MW。
4.2 按照2.1.3条的要求,该机组应能发出最大连续功率(T-MCR)。
4.3 汽轮机在额定转速时,各轴承振动在垂直、水平、轴向上双振幅值不大于0.025mm,在任何轴颈上所测得垂直、横向双振幅振动值不大于0.075mm,各转子及轴系在通过临界转速时双振幅值不大于0.150mm。
4.4 距设备外壳1m、高1.2m处测得的最大噪声低于85dB(A声级)。 4.5 为顺利进行这些试验,供方分担下列准备事项: 4.5.1在机组供货范围内的设备上,提供全部试验所需的测点。
4.5.2对所使用的试验方法、测试仪器提出建议。使用的测试仪器及其精度、试验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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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接口原则和设计分工 5.1 接口分界原则
5.1.1 由供方供应的系统和设备,如与不属于供方供应范围的系统和设备连接,则由需方负责连接到卖方的系统和设备,供方必须承担且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 5.1.2 由供方供应的系统和部件之间的内部连接,由供方负责。
5.1.3 由供方供应的系统和设备,应配套供应与其正确运行密切有关的检测和控制仪表。若检测和控制仪表的接口设在供方侧有困难时,在征得买方的同意后,可装于需方侧。
5.1.4 供方提供的管道接口应与需方的管道的材质和口径相同。 5.2 设计分工
5.2.1 主汽调节汽阀、旋转隔板油动机的安装固定由供方设计、供相应安装支架及螺栓等。
5.2.2 汽轮机本体范围及供方供应的管道,阀门的保温设计由供方设计。
5.2.3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系统包括设备、管道、阀门、附件和仪表等由供方设计并提供(油管道布置由设计院规划),冷油器的冷却水管道由需方负责。
5.2.4 汽轮发电机组顶轴油系统包括设备、管道、阀门、附件和仪表等由卖方设计并提供。
5.2.5 发电机系统所用油源由卖方在润滑油系统设计中。
5.2.6 汽机轴封系统和疏水系统由供方设计(含相应管道布置),买方配合。卖方同时成套供应系统中包括的直管、弯头、汽封压力调整阀、阀门及附件,疏水阀、疏水扩容器等。仅管道支吊架由需方负责。
5.2.7 汽封蒸汽减温器的供水调节阀、隔离阀、旁路管道及阀门由供方供货,减温水管道由需方负责。管道布置由需方负责。
5.2.8 低压缸喷水所用的调节阀(包括调节器、元件和电磁阀)隔离阀和旁路阀由供方供货,低压缸喷水外部管道由需方负责。 5.2.9 射汽抽气器及附件由供方提供。
5.2.10与汽封冷却器相连接的反法兰由供方供货。
5.2.11 所有抽汽管道上的液动逆止阀及其有关控制装置由供方负责。 5.2.12 上述管道和供方的接口位置和介质参数,由供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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